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在山东(济南、烟台) 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有关监管政策 推动区
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 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 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烟台银保监分局:
为积极探索山东自贸区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机构经营模式 创新,引领建立适应自贸区战略定位与改革要求的银行业保险业 服务体系,更好支持区内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 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X国 发〔2019〕16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向全国自贸试验区复制推 广有关监管政策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 2020〕15号)等文件 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现就做好山东(济南、烟台)自贸区银行 保险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机构入区发展,完善区内金融布局和服务功能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保险业。支持符合条件的 民营资本在区内依法合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 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 机构。
(二) 鼓励中资商业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申报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济南、烟 台两市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申报在本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设 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 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三) 鼓励保险机构入区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在区内依法合 规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区内设立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新 型保险市场主体。
(四) 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入区发展。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 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 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辖内非银行金融机 构迁址区内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 子公司。
(五) 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入区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外 资机构依法依规入股区内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允许符合条件 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
二、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准入方式
(六) 简化区内银■行机构部分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 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 告。报告机构应保证所设机构、所任高管均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 相关要求。调任区外机构任职且未取得过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 理人员,需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七) 简化区内保险机构部分准入方式。区内保险支公司及 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 案,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 案,均须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要求。调任区外机构任职且未 取得过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需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任职资格审核。
(八) 规范区内分支机构迁址范围。自贸区内适用特殊准入 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济南或烟台片区内变更营
业场所。
(九)建立区內准入事项快速办理通道。设立区内银行业保 险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对核准制准入事项,监管部门在法定核 准时限基础上原则上压缩20%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监管审批服 务;对备案事项,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反馈整 改或改进意见,反馈无意见的,机构按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十)强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意识。银行保险机构 应承担区内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选人、用人主体责任,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并 履行同业流动人员管理义务,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带病流动。各机 构应确保涉自贸区准入事项报告或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合规。
三' 规范发展金融业务,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发展
(十一)支持片区重点和特色产业发展。区内银行保险机构 要紧密结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围绕片 区重点发展产业,优化金融服务,提供金融便利,在区内为企业 打造金融营商环境“新高地”。
(十二)支持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投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 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财富管 理业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 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客户身份认定 和风险评级等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三)支持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 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 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十四)支持中资商业银行区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支 持区内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离岸业务经营授权,鼓 励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授权的中资商业银行区内分行开展离 岸银行业务。
(十五)支持为区内“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银 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为区内“走出去”企业以其境外资产和 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提供贷款,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 流动性支持。支持有业务资质的银行机构为区内“走出去”项目 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工具,规避汇率风险等。鼓励有条件的保险 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贸易融资性信用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依 法依规对区内跨境大宗保险标的提供承保、分保及保单质押等金 融服务,跟进服务“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重点。
四' 鼓励开展金融创新,优化完善金融服务
(十六)鼓励区内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支持辖区银 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区内分支机构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区内机构 积极争取总行(公司)政策支持和对本行(公司)的单独授权, 研发适应山东自贸区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为自贸区发展 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十七)鼓励探索股债联动业务助力科创企业发展。支持自 贸区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 规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以 支持区内科创企业为重点,通过银行融资与创投投资相结合的方 式,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构建企业生 命周期服务体系,积极对接区内优质科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 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提供雇主责任险、产 品责任险、员工意外险、科技保险等风险保障,及时总结专利保 险和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试点开展经验,积极推广良好做法,助力 企业经营轻装上阵。
(十八)鼓励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区内银行保 险机构继续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 持区内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以及节能节 水环保项目融资,优化绿色金融项目授信审批流程。鼓励区内保 险公司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推动绿色产业和 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十九)鼓励探索发展涉海金融服务。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银 行保险机构尤其是烟台片区机构,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探索创新和 提供各类涉海金融服务,支持海洋渔业、船舶制造、航运业发展。
(二十)鼓励加大保险创新推广力度。鼓励保险业协会发挥 联动优势,探索搭建区内涉企保险产品网络窗口平台,整合保险 产品资源,供区内企业高效、便捷获取保险产品。支持试点保险 机构在区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创新。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等服务机构在区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 术配套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区内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 工具。
五、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管,保障自贸区金融平稳运行
(二十一)探索构建创新业务评估模式。鼓励区内机构创新, 在依法合规条件下研发自贸区专属金融产品。各机构推出专属金 融产品前,应完善事前风险评估机制,做好风险预估,制定风控 预案,属于监管部门业务品种许可范围的产品,应依法依规取得 业务许可。区内机构及上级管辖机构对创新产品推行情况定期开 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二十二)加强自贸区产品业务风险监测。各相关银行保险 机构要加强区内业务风险监测,针对自贸区业务特点,突出国别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加大风险评估深度和频 率。机构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并
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二十三)探索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于区内银行保险机构 投放自贸区市场的创新金融产品,已经过机构总部完善的事前风 险评估,且已依法依规取得监管部门业务许可的或已按规定向监 管部门备案或报告的,如发生消费者投诉、举报,未涉及明显违 规行为、影响金融稳定的,监管部门将在考核、问责、行政处罚 方面给予一定的监管容忍度。
(二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加强对区内机构日 常经营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实报告、备案情形或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适用特殊准入政 策在区内设立的机构,督促、指导其立足服务自贸区发展,支持 区内实体经" 方止借区内准入政策简化之机实施监管套利、盲 目扩张规模、扰乱市场秩序等。
(二十五)探索建立区内特色统计指标体系。针对自贸区业 务探索建立涵盖支持实体、金融创新、违规占比等特色统计指标 体系,定期监测分析自贸区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为更 好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六)强化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探索构建自贸区金融 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联防联控和处置能力。开展金融服 务和产品创新经验交流,搭建金融创新宣传推广平台,发挥自贸 区金融先行先试和样本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