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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CBAM-第三国碳价抵扣实施的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06-02浏览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针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第三国碳价抵扣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到今年6月10日(布鲁塞尔时间)截止。这份由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草案实施条例,核心目标是明确出口国已支付碳价如何折算抵扣CBAM证书数量,统一抵扣标准、证据要求与认证规则,为2026年1月1日CBAM正式制度落地提供技术支撑,全文围绕避免同一排放重复缴纳碳成本展开,同时严格规范抵扣全流程的合规性与可追溯性。条例首先明确了适用边界与核心抵扣逻辑,只有在出口国针对产品隐含排放实施具有约束力、无歧视性的碳定价机制(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且相关排放与CBAM覆盖范围一致时,企业才能申请抵扣。其中,仅按实际排放值申报的企业可申请实际碳价抵扣,按默认排放值申报的企业仅能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碳价抵扣,排放核算边界与CBAM规则允许最高5%的偏差,兼顾合规灵活性与核算准确性。在碳价核算与折算方面,条例细化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仅限水泥、化肥行业)及前驱体隐含排放的碳价计算方法,区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源头碳税、燃料型碳税等不同机制,分别设定加权平均价格、税率折算等核算公式。同时要求将出口国本币计价的碳价,按欧盟公布的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欧元,再依据CBAM年度参考价格计算可抵扣证书数量,折算流程与数据来源完全标准化。针对碳信用抵扣,条例限定符合《巴黎协定》第6条的国际碳信用,抵扣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排放的 10%,超出部分不予认可。证据与补偿扣除是合规核心环节,企业必须按照欧盟统一模板编制英文碳价报告,完整记录碳价支付、排放核算、补偿抵扣等信息。条例明确要求扣除所有降低实际碳价支付的补偿形式,包括免费配额、税率减免、退税、排放豁免等,仅将碳定价机制收入用于企业脱碳技改、公开普惠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补贴,排除在补偿扣除范围之外。若企业无法提供补偿金额的有效凭证,将直接丧失碳价抵扣资格。独立认证体系是条例的重点规范内容,承担碳价证据核查的独立机构必须获得欧盟成员国认证机构的认可,符合EN ISO/IEC 17029标准,且与生产企业、监管机构无利益关联。认证机构需核查碳价支付凭证、排放数据、补偿材料的真实性,设定 5% 的重要性阈值,存在重大错报且未整改的,将出具不合格认证报告。同时,欧盟建立认证机构年度监督、信息共享与惩戒机制,确保认证过程公正规范。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该条例的落地实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等CBAM覆盖行业企业形成直接且显著的影响。首先,抵扣门槛严格限制了中国企业的抵扣空间,条例要求碳定价机制具备强制性与无歧视性,且需扣除大量补偿性政策,中国现有碳定价相关成本难以满足抵扣条件,企业无法通过国内碳成本降低CBAM缴纳金额。其次,实测排放成为抵扣必要前提,未建立完善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的企业,只能采用欧盟默认碳价抵扣,进一步增加碳成本。合规成本与管理成本显著上升,企业需编制英文标准化碳价报告,委托欧盟认可机构开展认证,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排放数据、补偿证明,新增流程与费用对中小企业形成较大压力。同时,全链条追溯要求增加合规难度,外购原材料、前驱体的碳价需提供上游认证报告,无认证则只能采用默认碳价,长产业链企业的合规复杂度大幅提升。此外,碳信用使用受限,企业绿色减排投入难以转化为CBAM成本减免,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整体而言,这份条例是是CBAM从过渡期转向正式实施的关键规则,彻底明确了第三国碳价抵扣的严苛标准。中国相关出口企业需尽快建立实际排放核算体系,完善碳价数据与凭证管理,对接合规认证流程,才能应对2026年1月1日起的强制合规要求,降低CBAM带来的成本与经营压力。

(山东电子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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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CBAM-第三国碳价抵扣实施的征求意见稿
2026-06-02 07:13:51

近日,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针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第三国碳价抵扣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到今年6月10日(布鲁塞尔时间)截止。这份由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草案实施条例,核心目标是明确出口国已支付碳价如何折算抵扣CBAM证书数量,统一抵扣标准、证据要求与认证规则,为2026年1月1日CBAM正式制度落地提供技术支撑,全文围绕避免同一排放重复缴纳碳成本展开,同时严格规范抵扣全流程的合规性与可追溯性。条例首先明确了适用边界与核心抵扣逻辑,只有在出口国针对产品隐含排放实施具有约束力、无歧视性的碳定价机制(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且相关排放与CBAM覆盖范围一致时,企业才能申请抵扣。其中,仅按实际排放值申报的企业可申请实际碳价抵扣,按默认排放值申报的企业仅能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碳价抵扣,排放核算边界与CBAM规则允许最高5%的偏差,兼顾合规灵活性与核算准确性。在碳价核算与折算方面,条例细化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仅限水泥、化肥行业)及前驱体隐含排放的碳价计算方法,区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源头碳税、燃料型碳税等不同机制,分别设定加权平均价格、税率折算等核算公式。同时要求将出口国本币计价的碳价,按欧盟公布的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欧元,再依据CBAM年度参考价格计算可抵扣证书数量,折算流程与数据来源完全标准化。针对碳信用抵扣,条例限定符合《巴黎协定》第6条的国际碳信用,抵扣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排放的 10%,超出部分不予认可。证据与补偿扣除是合规核心环节,企业必须按照欧盟统一模板编制英文碳价报告,完整记录碳价支付、排放核算、补偿抵扣等信息。条例明确要求扣除所有降低实际碳价支付的补偿形式,包括免费配额、税率减免、退税、排放豁免等,仅将碳定价机制收入用于企业脱碳技改、公开普惠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补贴,排除在补偿扣除范围之外。若企业无法提供补偿金额的有效凭证,将直接丧失碳价抵扣资格。独立认证体系是条例的重点规范内容,承担碳价证据核查的独立机构必须获得欧盟成员国认证机构的认可,符合EN ISO/IEC 17029标准,且与生产企业、监管机构无利益关联。认证机构需核查碳价支付凭证、排放数据、补偿材料的真实性,设定 5% 的重要性阈值,存在重大错报且未整改的,将出具不合格认证报告。同时,欧盟建立认证机构年度监督、信息共享与惩戒机制,确保认证过程公正规范。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该条例的落地实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等CBAM覆盖行业企业形成直接且显著的影响。首先,抵扣门槛严格限制了中国企业的抵扣空间,条例要求碳定价机制具备强制性与无歧视性,且需扣除大量补偿性政策,中国现有碳定价相关成本难以满足抵扣条件,企业无法通过国内碳成本降低CBAM缴纳金额。其次,实测排放成为抵扣必要前提,未建立完善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的企业,只能采用欧盟默认碳价抵扣,进一步增加碳成本。合规成本与管理成本显著上升,企业需编制英文标准化碳价报告,委托欧盟认可机构开展认证,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排放数据、补偿证明,新增流程与费用对中小企业形成较大压力。同时,全链条追溯要求增加合规难度,外购原材料、前驱体的碳价需提供上游认证报告,无认证则只能采用默认碳价,长产业链企业的合规复杂度大幅提升。此外,碳信用使用受限,企业绿色减排投入难以转化为CBAM成本减免,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整体而言,这份条例是是CBAM从过渡期转向正式实施的关键规则,彻底明确了第三国碳价抵扣的严苛标准。中国相关出口企业需尽快建立实际排放核算体系,完善碳价数据与凭证管理,对接合规认证流程,才能应对2026年1月1日起的强制合规要求,降低CBAM带来的成本与经营压力。

(山东电子学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