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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发布对具有视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手持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视、投影仪及其组件和模块的337部分终裁
发布日期:2026-03-06浏览次数:字号:[ ]

2026年2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具有视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手持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视、投影仪及其组件和模块(Certain Video-Capable Laptop, Desktop Computers, Handheld Computers, Tablets, Televisions, Projector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48)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2月5日作出的初裁(No.3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050,321第9项权利要求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2月5日作出的初裁(No.3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536,714第30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5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的初裁(No.2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的以下调查:美国注册专利号10,536,714第5、7、12、19、21、26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9,036,701第3、10项权利要求。

2025年9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初裁(No.1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的以下调查:美国注册专利号10,536,714第4、8、11、14、18、22、25、28、29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9,036,701第4、7、11、14、15、17、18、20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8,050,321第11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11,805,267第4、6、10、12-18、22、24、28、30-36项权利要求。

2025年5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具有视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手持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视、投影仪及其组件和模块(Certain Video-Capable Laptop, Desktop Computers, Handheld Computers, Tablets, Televisions, Projector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48)。

2025年4月11日,芬兰Nokia Technologies Oy of Finland、芬兰Nokia Corporation of Finland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036,701、10,536,714、11,805,267、8,050,32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Acer America Corporation of San Jose, CA、中国台湾地区Acer Inc. of Taiwan、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 Computer Inc. of Taiwan、美国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 of Fremont, CA、中国山东Hisense Co., Ltd. of China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美国Hisense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Americ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原文: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48_notice02202026s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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