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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授权申报人制度修订法规
发布日期:2026-02-03浏览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

2025年12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5/2549号实施法规,该法规由欧盟委员会于12月10日通过,旨在修订和更正此前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授权申报人资格条件与程序的(EU)2025/486号实施法规。此次修订基于《欧盟运行条约》及2023年5月发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法规(EU)2023/956,核心依据是2025年10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法规(EU)2025/2083——该法规对CBAM机制进行了简化和强化,调整了授权申报人资格的申请、授予程序及相关条件,因此需要对实施法规(EU)2025/486作出相应修改以适配这些变化。修订内容涉及多个关键方面。在申请与评估环节,新规明确,截至2026年3月31日在CBAM登记册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在申请决策生效前可临时继续进口货物;主管当局在获得申请人同意或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数字工具从其他国家主管当局调取评估所需信息,无需完全依赖申请人提交材料。在咨询程序方面,授权申报人资格授予与撤销的咨询程序由强制性调整为可选,咨询时限从工作日转换为日历日。基础咨询期限设定为15个日历日,在特定情形下可延长15个日历日,若咨询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相关条件和标准将被视为已满足。关于申报义务与证书缴回,新规根据CBAM申报截止日期延长的调整,明确了资格撤销情形下的申报信息范围:撤销日期或撤销决定通知日期在每年9月30日及之前的,申报需涵盖对应时间段前进口且未申报的货物;在9月30日之后的,申报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对应日期期间的进口货物。针对2027年才启动CBAM证书购买的规定,法规特别指出,2026年日历年内生效的撤销决定,相关CBAM证书需在2027年2月15日前完成缴回。

(山东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山东电子学会、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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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授权申报人制度修订法规
2026-02-03 12:13:11

2025年12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5/2549号实施法规,该法规由欧盟委员会于12月10日通过,旨在修订和更正此前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授权申报人资格条件与程序的(EU)2025/486号实施法规。此次修订基于《欧盟运行条约》及2023年5月发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法规(EU)2023/956,核心依据是2025年10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法规(EU)2025/2083——该法规对CBAM机制进行了简化和强化,调整了授权申报人资格的申请、授予程序及相关条件,因此需要对实施法规(EU)2025/486作出相应修改以适配这些变化。修订内容涉及多个关键方面。在申请与评估环节,新规明确,截至2026年3月31日在CBAM登记册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在申请决策生效前可临时继续进口货物;主管当局在获得申请人同意或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数字工具从其他国家主管当局调取评估所需信息,无需完全依赖申请人提交材料。在咨询程序方面,授权申报人资格授予与撤销的咨询程序由强制性调整为可选,咨询时限从工作日转换为日历日。基础咨询期限设定为15个日历日,在特定情形下可延长15个日历日,若咨询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相关条件和标准将被视为已满足。关于申报义务与证书缴回,新规根据CBAM申报截止日期延长的调整,明确了资格撤销情形下的申报信息范围:撤销日期或撤销决定通知日期在每年9月30日及之前的,申报需涵盖对应时间段前进口且未申报的货物;在9月30日之后的,申报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对应日期期间的进口货物。针对2027年才启动CBAM证书购买的规定,法规特别指出,2026年日历年内生效的撤销决定,相关CBAM证书需在2027年2月15日前完成缴回。

(山东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山东电子学会、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