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斯德哥尔摩公约》到欧盟PFAS限制提案,全球针对PFAS的监管持续推进。台湾地区也在既有PFAS管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管理范围。2025年8月,台湾地区“环境部”曾预告「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与其运作管理事项」草案,计划新增269种PFAS为关注化学物质。不过,这份草案并未按原规划实施。2026年“环境部”再次召开草案研商会议,对原方案提出调整:拟纳入关注化学物质管理的PFAS调整为182种,同时另有14种PFAS拟依国际公约进展纳入毒性化学物质管理,73种物质则继续评估。依研商会披露的规划,182种拟纳入关注化学物质管理的相关草案预计于2027年1月1日实施,并针对既有运作者设置过渡安排。不过最终清单、管理门槛、业者义务及生效安排,仍以主管部门正式公告为准。
(1)先厘清:台湾不是现在才开始管PFAS。PFAS并不是台湾地区新的监管对象。在该PFAS专项草案之前,PFOS、PFOA、PFHxS等部分PFAS就已经陆续进入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体系。2010年及2018年,“环保署”(现“环境部”)公告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锂盐(PFOS-Li)、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及全氟辛酸(PFOA)为毒性化学物质,依法管制。2024年,“环境部”将147种PFHxS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列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2025年5月13日,“环境部”进一步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将PFOS、PFOA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共357种PFAS纳入毒性化学物质管理。
(2)为什么又出现“269种PFAS”?国际上已知PFAS远不止几百种。按照目前OECD定义,已知PFAS种类超过12,000种。不同PFAS在结构、用途、环境行为及潜在风险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仅管理PFOS、PFOA、PFHxS等已经确认具有较高风险的PFAS,并不能覆盖所有实际使用场景。基于预防管理和掌握台湾本土PFAS用途等考虑,台湾主管部门盘点现行运作的PFAS,并在2025年8月5日预告「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与其运作管理事项」草案,规划新增269种PFAS为关注化学物质,并依物质型态和运作风险设定管理措施。
(3)为什么269种调整为182种?2025年草案公布后,主管机关继续与产业等利益相关方沟通。在2026年的草案研商会上,主管部门公布了调整方向:拟纳入关注化学物质管理的PFAS调整为182种。与此同时,另有14种PFAS拟参照《斯德哥尔摩公约》相关进展,按照毒性化学物质进行管理。此外,包括部分氟聚合物、PFAS气体以及不符合OECD定义的物质等共73种,考虑到冷媒替代、产业影响以及物质定义等问题,将继续进行评估。因此,这次调整并不是简单地把“269种删到182种”。更准确地理解是:主管部门正在根据国际公约、物质属性、产业用途及管理可行性,重新安排原方案中的不同物质。
(4)草案准备怎么管?根据目前公开的研商资料,调整方案仍采用分级管理思路,但调整了列管范围及具体条件:附表一物质的管制浓度由原草案的0.1%调整为1%;聚合物仍按管制浓度及30%分档管理。部分PFAS气体及其他物质则继续评估。目前拟纳入关注化学物质管理的PFAS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附表一所列物质:全氟烷基酸。其前驱物及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管制浓度1%,管理要求: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相关物质达到1%以上时,应依相关规定办理:核可文件,按月记录,按季申报,容器及包装标示,备有安全资料表(SDS);第二类,附表二所列物质:PFAS聚合物,管制浓度1%(分级管理),管理要求:浓度≥1%且<30%:制造或输入时,须在容器或外包装明显处标示「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其他运作不受该草案所涉法律管制,浓度230%;制造或输入须依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核可文件、运作纪录与申报、标示及SDS等要求。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原预告草案曾将PFAS气体单独列为第三类,涉及30种物质;但本次研商调整,主管机关表示暂不宜列为已经确定纳管的第三类。另有14种PFAS拟依国际公约进展纳入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不属于上述两类关注化学物质;部分其他物质则仍待评估。也就是说,草案并不是简单地规定:“只要含PFAS超过1%,所有企业承担完全相同的义务。”物质类别、浓度和运作行为都会影响实际管理要求。以上仍属研商阶段的草案内容,最终要求以主管部门正式公告为准。依研商版本披露的规划,新方案拟于2027年1月1日实施。既有运作者的运作记录拟自该日起开始记录并按规定申报;核可文件、标示及安全资料表等事项,则规划于2029年1月1日前完成。相关期限仍以正式公告为准。
(5)哪些企业尤其值得关注?这次变化值得电子电气、半导体、化工、材料、氟化工及相关供应链企业持续关注。建议相关企业可先盘点自身涉及的物质与运作情况。判断是否受影响时,不宜只问「产品里有没有PFAS」,还应进一步确认:涉及的PFAS是哪一种物质?是否列入正式公告清单?属于原料、混合物、聚合物还是制成品或商品?企业进行的是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还是贮存?相关产品是否已经受到其他主管法规管理?上述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义务,不容忽视。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