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午夜,欧盟委员会发布制定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1542号欧盟新电池法格式及统一标签要求规范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的草案,该征求意见稿将从欧洲时间2025年12月15日起一直到2026年1月12日止(比利时布鲁塞尔时间)。根据欧盟第2023/1542号条例第7条规定,电动汽车电池、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以及锂金属氧化物(LMO)电池,必须在制造厂所在地标注清晰醒目的碳足迹性能等级标识,该标识需确保永久性且易于辨识。该条款第2段第3项规定了不同电池类别碳足迹性能等级要求的适用日期。本实施法案规定了统一的标签要求规范、标签设计、尺寸和位置,限制性及危险物质的标签及标识、不同标记与标签要求的优先级排序,碳足迹标签及其语言规范等内容。针对动力电池以及工业电池需包含以下内容:(1)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及单一联系点、网址和电子邮箱;(2)电池类别型号标识、批号或序列号、产品编号或其他可识别要素;(3)生产地(城镇、地区、国家/辖区);(4)生产日期(月、年);(5)电池制造时的质量(以克或千克为单位);(6)根据附件IV所述规格的电化学组成;(7)根据欧盟法规(EC)1272/2008第18条所列命名规则,第4条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受限物质与危险物质的名称及浓度;(8)可用灭火剂,或根据标准EN 2:2005-1的相关规定,适用时应注明剂型类别;(9)欧盟法规(EU)2024/1252第3条附件II所列的、在电池中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的临界原材料。该草案首次提到了碳足迹标签的格式,根据欧盟新电池法第7条第1款第4项(a)点所通过的授权法案中规定的方法论确定的功能单位。如果功能单位是“电池在其预期使用寿命期间提供的总能量的kgCO2当量/kWh”,则应缩写为“kgCO2-eq/kWh”。如果根据第2023/1542号条例附录Ⅱ第3点,建立碳足迹计算和验证方法的适用授权法案规定了不同的功能单位,则应使用适当的等效缩写。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电子学会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