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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植物产品贸易
发布日期:2025-09-21浏览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简称“上合组织”)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8月31日-9月1日在天津举行。在元首理事会之前,以“保护植物健康 促进贸易便利”为主题的上合组织植物检疫机制线下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促进了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国家间植物产品的贸易。俄罗斯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横跨欧亚大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在上合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简单介绍俄罗斯植物检疫主管机构、法律法规和植物产品贸易情况。(1)植物检疫主管机构。俄罗斯负责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www.fsvps.gov.ru),隶属于俄罗斯农业部。负责进出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进口农产品(如我国的水果、粮食)实施检疫措施。(2)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俄罗斯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在植物检疫方面,采用欧亚经济联盟颁布的一系列决议(包括沿用海关联盟所制定的决议),目前和植物检疫相关的决议有4个:海关联盟第318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和边境植物检疫实施管理办法》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及海关联盟海关关境应该进行植物检疫(检查)的应检产品(应检货物、应检材料、应检商品)清单》、EAEU第157号决议-《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EAEU第158号决议-《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统一清单》、EAEU第159号决议-《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保障植物检疫的统一规定与标准》。这4个决议是EAEU植物检疫的统一性法规,对进入EAEU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做出规定,所有成员国均需执行。同时,俄罗斯国内也有相关规定,根据2008年1月9日发布的第1号关于《批准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行使国家有关发放动物、动物源性产品、动物药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检产品的进、出口和过境许可证职能的行政条例》令,对应检货物进出口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发放或拒绝发放应检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决定。俄罗斯植物检疫涉及的应检物包括:植物种子和繁殖材料;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其加工品(如稻谷、大米等);危害植物、植物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及媒介生物;昆虫标本、植物病原体标本和种子收藏蜡叶标本;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等;饲料、藁杆综合饲料及来自应检地区的动物的铺垫材料。俄罗斯准许进口的检疫物,必须具有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许可证中要注明经由俄罗斯进境的口岸、进口和使用这些检疫物的条件。每批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没有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3)俄罗斯与我国植物产品贸易。随着上海合作组织(SCO)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与俄罗斯合作稳步发展,签署了多项检验检疫协议,便利植物产品通关。近年来,我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俄罗斯麦糁输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等。俄罗斯向我国出口的植物产品是原木、饲料、粮谷等。以2024年为例,俄罗斯出口我国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额达73.8亿美元。我国出口俄罗斯的植物产品包括水果、蔬菜、食用菌及制品和饲料等,2024年我国出口俄罗斯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额达30.6亿美元。我国出口俄罗斯的植物及其产品需不带俄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苹果蠹蛾、地中海实蝇、谷斑皮蠹、马铃薯甲虫、菟丝子属等。

(东营市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咨询中心、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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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植物产品贸易
2025-09-21 23:10:04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简称“上合组织”)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8月31日-9月1日在天津举行。在元首理事会之前,以“保护植物健康 促进贸易便利”为主题的上合组织植物检疫机制线下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促进了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国家间植物产品的贸易。俄罗斯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横跨欧亚大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在上合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简单介绍俄罗斯植物检疫主管机构、法律法规和植物产品贸易情况。(1)植物检疫主管机构。俄罗斯负责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www.fsvps.gov.ru),隶属于俄罗斯农业部。负责进出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进口农产品(如我国的水果、粮食)实施检疫措施。(2)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俄罗斯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在植物检疫方面,采用欧亚经济联盟颁布的一系列决议(包括沿用海关联盟所制定的决议),目前和植物检疫相关的决议有4个:海关联盟第318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和边境植物检疫实施管理办法》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及海关联盟海关关境应该进行植物检疫(检查)的应检产品(应检货物、应检材料、应检商品)清单》、EAEU第157号决议-《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EAEU第158号决议-《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统一清单》、EAEU第159号决议-《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保障植物检疫的统一规定与标准》。这4个决议是EAEU植物检疫的统一性法规,对进入EAEU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做出规定,所有成员国均需执行。同时,俄罗斯国内也有相关规定,根据2008年1月9日发布的第1号关于《批准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行使国家有关发放动物、动物源性产品、动物药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检产品的进、出口和过境许可证职能的行政条例》令,对应检货物进出口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发放或拒绝发放应检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决定。俄罗斯植物检疫涉及的应检物包括:植物种子和繁殖材料;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其加工品(如稻谷、大米等);危害植物、植物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及媒介生物;昆虫标本、植物病原体标本和种子收藏蜡叶标本;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等;饲料、藁杆综合饲料及来自应检地区的动物的铺垫材料。俄罗斯准许进口的检疫物,必须具有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许可证中要注明经由俄罗斯进境的口岸、进口和使用这些检疫物的条件。每批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没有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3)俄罗斯与我国植物产品贸易。随着上海合作组织(SCO)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与俄罗斯合作稳步发展,签署了多项检验检疫协议,便利植物产品通关。近年来,我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俄罗斯麦糁输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等。俄罗斯向我国出口的植物产品是原木、饲料、粮谷等。以2024年为例,俄罗斯出口我国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额达73.8亿美元。我国出口俄罗斯的植物产品包括水果、蔬菜、食用菌及制品和饲料等,2024年我国出口俄罗斯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额达30.6亿美元。我国出口俄罗斯的植物及其产品需不带俄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苹果蠹蛾、地中海实蝇、谷斑皮蠹、马铃薯甲虫、菟丝子属等。

(东营市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咨询中心、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