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于2025年6月11日做出决定,对于作物及害虫用途不在附件A特定豁免清单之列的毒死蜱农药产品,其登记许可申请将不予受理。此前,在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于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COP-12)上,依据《斯德哥尔摩公约》中有关毒死蜱有效成分管控的决议,将毒死蜱这一有效成分纳入公约附件A。此决定意味着该物质的全球生产与使用必须被逐步淘汰。不过,COP-12 同时批准了一项为期五年的特定豁免,允许毒死蜱仅限于缔约方大会所决定的附件中明确列出的18种作物类型以及59种害虫类型中的应用。根据上述情况,印度尼西亚农业部2019年第43号条例第10条规定,凡被《斯德哥尔摩公约》划归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有效成分与添加剂,均予以禁止使用。基于以上规定内容,印度尼西亚农药委员会全体会议于2025年6月11日决定:对于作物和害虫用途未包含在附件A特定豁免清单内的毒死蜱农药产品,其登记许可申请(涵盖试验登记、新永久登记、续展登记以及扩作登记等)均不予受理。
(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