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泰国卫生部在泰国政府公报网站第142卷特刊240第29页发布公告,修订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法规。主要内容为增加2,4-二氯苯氧乙酸(2,4-D)等多种农药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量。该修订自在政府公报发布后生效。部分主要内容如下:2,4-二氯苯氧乙酸(2,4-D)在蛋类、奶类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可食用禽类内脏、禽肉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哺乳动物可食用内脏(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哺乳动物肌肉(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在秋葵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大蒜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蛋类、奶类、哺乳动物肌肉(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禽类的可食用内脏、禽肉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草胺膦(Glufosinate)在蛋类、禽肉、哺乳动物肌肉(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鸟类食用内脏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哺乳动物可食用内脏(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奶类中新增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2025年7月7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第460号公告《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该法规废止公共卫生部第387号公告《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第393号公告《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No.2)》、第419号公告《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No.3)》和第449号公告《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No.4)》;该法规规定“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外来最大残留限量”等定义;法规附表一中规定的农残不得在食品中检出;法规中附表二规定了各类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附表二没有规定的限量要求可参考codex,附表二和codex均没有规定可参考东盟,以上均未规定限量要求的则执行0.01mg/kg(附表三规定默认限值的执行附表三)。外来最大残留限量(EMRLs)执行法规附表四的规定,对于附表四未规定的情况可参考code,以上均未规定可参考东盟要求。法规附表五规定了检测方法。该法规将由7月22日生效实施。
(威海海关技术中心、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