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NRCan发布通用照明灯泡GSL能效法规新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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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能源效率办公室(NRCan)在官方公报上更新了关于general service lamp通用照明灯泡的能效法规要求,NRCan引用美国联邦法规Paragraph 430.23(gg)of Subpart B,Part 430 of Title 10的测试标准。GSL包括满足以下各条件的灯泡:(1)所有ANSI Base;(2)一体式灯泡电压12V/24V/100V~130V之间/220V~240V之间/277V,或非一体式灯适用的任何电压;(3)光通量大于或等于310lm(改善光谱白炽灯232lm),小于或等于3300lm;(4)通用照明用途,不包含灯具或筒灯翻新套件;(5)通常包括通用白炽灯,CFL,通用LED或OLED灯泡。更新二:要求所有2027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通用照明灯泡GSL必须使用新的英法双语能效标签。目前的标签使用灯的光效作为效率的衡量标准,它还包括以流明为单位的光输出,而不是传统上使用的瓦数,作为亮度的衡量标准。新能效标签将向加拿大消费者提供经过验证的可靠信息,并确保商品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于所有制造商都必须为在加拿大销售的照明商品提供法语/英语双语标签,因此美国和加拿大的标签始终存在差异,所有不考虑美国FTC标签一致性。更新三:发布通用照明灯泡GSL NRCAN的能效报告要求。GSL所需的能效报告将包含以下商品特定信息:产品名称(i.e.general service lamp);品牌;型号;制造商;将在产品上加贴验证标志的认证机构名称;是否使用数学模型来生成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灯的描述;显色指数;相关色温;标称功率,以瓦特表示;光通量,以流明表示;其寿命以小时为单位。本法规适用于进口或跨省运输的产品,用于在加拿大销售或出租。经销商必须在产品首次进口到加拿大或跨省交易之前向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提交此报告。更新四:发布加拿大进口商需在海关放行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要求。加拿大的进口商需要在《海关放行文件》上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品牌名称;进口产品的经销商的地址;产品进口的用途(即未经修改即在加拿大销售或出租;经修改以符合能源效率标准后在加拿大销售或出租;或用作从加拿大出口的产品的零部件)。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电子学会供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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