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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拟修订天然矿泉水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2024-11-12浏览次数: 4字号:[ ]

2024年10月15日,泰国卫生部发布咨询文件(第454号),修订天然矿泉水食品法,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生效。主要修订内容为:(1)修订天然矿泉水的定义,不包括来自天然水源的水等;(2)对5类天然矿泉水进行了定义;(3)明确了天然矿泉水质量的要求,如改善天然矿泉水质量必须在装载天然矿泉水区域进行,不得改变天然矿泉水中的重要化合物等;(4)对天然矿泉水中含有的矿物质做出新的规定,调整锰含量不得超过2mg/L、钡含量不得超过1mg/L,硒含量不得超过0.05mg/L等;(5)对检测到的污染物做出了限量要求:修订亚硝酸盐含量不超过0.02mg/L、溴化物不得超过10ug/L等;(6)微生物要求每250ml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等;(7)修订了生产规范: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生产、使用和储存食品的方法通知。如使用紫外线消毒等,但不得影响水质,生产商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8)修订了标签要求:标签必须显示天然矿泉水的种类,要显示主要矿物类型,警示语要在红白框中可见,高度不少于2毫米;标注含氟字样,用于每升含氟超过1mg的天然矿泉水;在标签上显示广告信息的要求,不得标识天然矿泉水可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或让人误会的信息等。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济南海关技术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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