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订产品质量法 | ||||||||
| ||||||||
近日,越南已通过产品质量法修正案,将对产品质量法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经营产品及从事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该法适用于在越南境内生产、经营产品及从事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的变化情况如下:(1)修订和补充的条款包括:第3、5、6、7、10、11、12、14、16、17、26、27、28、31、34、35、36、37、40、45、47、48、68、69、70条。(2)新增条款如下:第7a条,关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第7b条,关于技术在产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第25a条,关于国家管理目的的合格评定。(3)废止的条款包括:15条款第12条中关于“按照第37条规定支付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费用”的规定;7条款第19条中关于“按照第37条规定收取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费用”的规定;2、3条款第37条第44条以及3条款第66条的相关规定。新法的过渡性条款如下:(1)若产品已在决定中所述的有效期内制造、进口并在市场上流通,已收到符合性声明文件通知、符合性证书,且在本法生效前已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则这些产品将继续在市场上流通。(2)若合格评定机构已在本法生效前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注册其合格评定活动或被指定为国家管理提供服务,则它们将继续开展业务直至证书或指定决定中所述的有效期结束。 (威海市企业海外发展协会、东营市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咨询中心、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供稿)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