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之一,在超过一百年的执法历史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反倾销实践经验,其反倾销法律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以《1901年海关法》和《1975年海关关税(反倾销)法》两部法案及其修订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倾销和补贴指南》进一步规定了实践中的调查案件的具体处理办法。概括而言,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简洁而又完善、调查程序高效而又透明。
澳大利亚原则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应诉企业的内销价格或者成本数据,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规则和实践,在发达经济体中属于较为合理、相对公允的。因此,在应诉澳大利亚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时,中国企业首先要树立信心,通过积极地努力,一定可以获得良好的应诉结果,千万不能因畏难或对预期结果没有信心而放弃应诉。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应诉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反补贴案时,还要保持充分的耐心。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制度中设置了丰富且可行的各种复审制度。即便在一次调查中没有获得最理想的结果,还可以继续尝试通过复审降低税率,确保出口的机会。
本文旨在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对澳大利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制度的框架性理解,供企业决策参考。
包括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资源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Science and Resources)下属的反倾销委员会、主管部长、贸易措施审查小组。
其中,反倾销委员会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全程调查,包括倾销、补贴和损害调查,并向主管部长汇报、提交基本事实报告(Statement of Essential Facts)。主管部长负责接受反倾销委员会有关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建议并做出最终决定。贸易措施审查小组是独立性的审查机构,负责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对部长的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比较快,各项调查工作安排紧凑,是反倾销调查程序最短、节奏最快的国家之一。在无特殊情况下,反倾销委员会最终征税建议会在立案后155天内提交,部长在收到最终征税建议30天内就调查案件做出最终征税决定。所以需要企业和律师加快工作节奏,做好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以下列表是澳大利亚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以及每个调查程序的时间。
时间长 | |
立案 | - |
抽样问卷(PIR)提交 | 立案后20天 |
被抽中企业提交完整答卷 | 答卷发放后37天(可申请1-2周延期) |
初裁和临时措施(PAD) | 最快立案后60天 如果60天之内无法做出初裁,则发布一个调查进度报告 也有可能不做出初裁 初裁之前均为出口的安全期 |
实地核查 | 收到答卷之后,通常实地核查每家公司3-5天 |
基本事实报告(SEF) | 立案后110天,有可能延期30天或更长时间 |
最终征税建议 | 立案后155天,有可能延期30天或更长时间 |
部长的最终决定 | 上述最终建议提交之后30天 |
澳大利亚反倾销案件有着相对透明的调查程序,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都会在反倾销委员会的网站上披露,而且不用特别登记注册,就可以下载查询。网站页面设置合理,内容全面。网址如下:
https://www.industry.gov.au/anti-dumping-commission
进入该网址之后,点击:
在弹出的菜单里,可以选择查询:
当前正在进行的案件档案Current cases and the electronic public record (EPR);
当前有效的反倾销措施Current measures in the dumping commodity register (DCR);
反倾销通知Anti-dumping notices (ADNs);
已完成的案件档案Archived cases and the electronic public record (EPR)。
进入某个案件的档案页面,可以查询到:
涉案产品描述;
案件基本信息(申请人,调查期,调查官员联系方式等);
案件的调查程序安排和时间节点;
调查问卷(供下载)和提交截止日;
调查机关发布的所有案件通知文件和各个利害关系提交的文件(如申请书,评论,答卷等)公开文本(可下载)。
此外澳大利亚反倾销的相关法律文本,倾销和补贴手册也可以在该网站方便地下载。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制度和惯例,可能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抽样或者不抽样调查:
1.立案时发布抽样调查问卷:根据抽样问卷答卷情况决定是否抽样、抽选哪些企业。被抽中的企业需填写完整调查问卷并获得单独税率,没被抽中的企业不用填写完整调查问卷并获得平均税率;被抽中没应诉或者没有填写抽样问卷的企业获得惩罚性税率。
2.立案时直接决定被抽中的企业:同时发布针对被抽中企业的大问卷和没有被抽中企业的小问卷,被抽中的企业需填写完整大问卷并获得单独税率,没被抽中的企业填写小问卷并获得平均税率;被抽中没应诉或者没有填写小问卷的企业获得惩罚性税率。
3.不抽样:所有涉案企业均需要填写完整调查问卷并获得单独税率,没应诉的企业获得较高税率。
4.答卷后抽样:前期没有抽样,但是如果答卷的企业数量较多,收集答卷后抽样;被抽中的企业需接受核查并获得单独税率,没被抽中的企业获得平均税率;被抽中没接受核查或者没有提交答卷的企业获得惩罚性税率。
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澳大利亚认定倾销的方法,是对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实际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不公平的低价进口行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就被认定是倾销。倾销幅度将会作为对涉案企业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简要计算公式如下:
澳大利亚原则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另外做出了“特殊市场状况”的规定。对于涉案产品或主要生产要素受到政府的影响或控制的行业,认为价格存在扭曲,存在“特殊市场状况”(比如钢铁产品、铝制品等)。因此,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区分是否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存在两类不同的计算方式:
Ø 对于不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行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完全采纳中国应诉企业的内销价格和成本数据。具体流程和方法为:
首先,对有出口澳大利亚的产品型号对应的内销进行“代表性测试”,如果内销数量超过出口数量的5%则采纳作为正常价值的确定基础,如果小于5%,则不采纳内销的价格,转而用结构正常价值。
其次,对通过代表性测试的型号的内销价格进行低于成本测试,这里的成本是完全成本,包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总内销量超过20%的型号,扣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来确定正常价值;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总内销量不超过20%的型号,基于全部内销来确定正常价值。
第三,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都要调整到出厂价的水平进行比较。扣除包括内陆运费、港杂报关、海运费、保险费、佣金等等各项费用进行调整。
Ø 对于在特殊市场状况下,拒绝使用应诉企业的内销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而采用结构正常价值,并且对主要原材料成本采用替代国价格,其他原材料的价格、期间费用和利润率仍采用企业的财务数据计算。 具体流程和方法为:
根据我事务所律师的经验,只要企业在填写问卷的过程中,做好评估审查工作、确定有利的策略,大部分应诉澳大利亚反倾销案件的企业都能够获得零税率或者非常低的反倾销税率。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案件具体情况,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会对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的核心是确认出口国政府(包括政府、公共机构,以及政府委托或指示的私人机构)是否向涉案出口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使得出口企业受益。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认为,由于这种补贴的存在,出口企业获得了比其企业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通过反补贴调查,对他们确认存在的补贴进行征税,称为反补贴税。
所谓的补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资金补贴;低价提供原材料、土地、公用;政府提供的股权资本;政府购买产品;税收和费用优惠、减免、返还;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等。
以下是补贴幅度计算基本公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双反”调查案件,澳大利亚对于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进行合并征税,在进行合并税率的计算时,抵消重复计算的主要原材料补贴、直接出口补贴等,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章节名称 | 主要内容 |
Section A Company information | 公司的基本信息 |
Section B Export sales to Australia | 对澳大利亚出口的情况 包括对澳大利亚的出口销售明细表格 |
Section C Exported goods & like goods | 出口涉案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
Section D Domestic sales | 涉案产品内销情况 包括内销的销售明细表格 |
Section E Due allowance | 费用调整项目 |
Section F Third country sales | 对第三国的出口情况 |
Section G Cost to make and sell | 完全成本信息和数据 |
Section H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 | 特殊市场状况评价方面的信息 |
Section I Countervailing | 补贴信息 |
Section J Chinese market | 中国市场情况 |
Section K Production AND Production Costs | 生产和生产成本信息和数据 |
Section L Australian Market | 澳大利市场情况 |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最终的征税形式也是比较灵活多样,具体包括如下形式:
Ø 从价税(ad valorem duty method),即按产品进口价格的一定比例征税;
Ø 从量税 (fixed duty method),即按进口产品数量征税,每单位产品(如每吨)多少金额的税;
Ø 合并税(Combination duty method),新的出口价格与原调查期出口价格之差再加上从量税或从价税;
Ø 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 duty method),要求出口价格高于最低限价,此情况下无需征税;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最低限价,则差额作为反倾销税。
此外,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还会评估进口产品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计算损害幅度,在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之间选择低者作为最终的征税税率。这一制度非常合理与友好,通常有利于应诉企业获得更低的反倾销税率。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中通常会要求应诉企业按照产品型号控制码来申报出口和内销销售明细。产品型号控制码是对产品规格档次的粗略划分,由产品的规格和性能参数决定。通过MCC的划分和申报,可以确保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尽可能对等比较,得出相对公允的比较结果。同时也减少调查机关工作量。
申请人在提起申请时,通常会主张的MCC划分方法。如应诉企业认为申请主张的MCC划分方法不利、或者不合理,可以提出评论意见和建议。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复审制度,以实现对原反倾销措施的调整,包括对适用主体、实施力度、实施范围、实施期限等的调整。复审制度成为反倾销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中国的出口企业来讲,合法利用复审程序可以获得重新返回“失去”的市场机会,或减少原案调查的倾销幅度,进一步巩固占据的市场份额,达到削弱竞争对手的目的。实践中,从总体上讲,中国企业对复审程序的使用上还不够积极主动和充分。因此,对于各类复审程序的了解和认识非常有必要。以下简要介绍一下各类复审程序。
期间复审是调查机关应各有关当事方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发起的就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措施的效力所进行的调查,也包括对原有价格承诺的审查或新价格承诺的设定。其是各类复审程序中重要性比较突出、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复审程序。
(1)申请启动的条件
当利害关系方认为与原审措施相关的情况发生改变或不再符合采取原审措施的条件时,则可向调查机关申请期间复审。
申请期间复审的时间: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实施每满12个月后,可申请期间复审。
(2)期间复审的结果
期间复审的结果包括以下三种:(A)维持原审措施;(B)原审措施对特定出口企业或特定产品予以撤销或整体撤销;(C)原审措施对特定或所有出口企业予以变更。期间复审的结果没有追溯效力,仅对裁决之后的出口发生效力。
(3)期间复审的调查形式
期间复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的不同,可以针对个别企业,也可以针对所有企业。如果针对所有出口企业还可能会有抽样程序,如果针对个别企业,则不会进行抽样。调查方式与程序安排与原审相似,都有填写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等程序。
《1901年海关法》允许涉案国新出口商向澳大利亚调查机关申请发起加速复审。
(1)申请启动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在原审期间未向澳大利亚出口涉案产品;(B)与原审涉案出口商不存在关联关系;(C)并未在原审中因为不合作导致原审措施未涉及该出口商。(D)调查期之后发生了出口或有出口的需求。(也即不需要有出口实绩也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2)加速复审的调查方式和结果
参与加速复审的申请企业,需要完整填写调查问卷,并接受核查。在加速复审的过程中,当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拒绝合作复审时,则加速复审会被终止。如调查机关认定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时,会批准其使用规定的单独税率进口。对于尚未有出口实绩的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企业,调查机关通常会裁定最低限价式的反倾销措施。
退税程序是指澳大利亚的进口商申请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向调查机关申请退回其多缴纳的反倾销税。实际上各国都规定有类似的程度,但是澳大利亚是非常少数真正实施这一程序的国家之一。
(1)退税程序启动的条件
反倾销退税程序一般只能由进口商申请。对该进口商在之前一段时间(6个月或者90天)进口的商品的进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重新进行核算和评估,并根据重新估算的倾销幅度,对该进口商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进行核算和调整。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退税程序仅仅确定是否需要退还反倾销税,即便评估认为倾销幅度更高了,也不会要求进口商补缴反倾销税,因而属于一种零风险的程序。中国的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澳大利亚进口商的退税申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程度提供相关文件和支持证据。如果澳大利亚进口商获得了退税,在减轻其自身成本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之后的出口提供更好的条件,形成市场的良性循环。与行政复审不同,退税程序发生追溯效力,对申请之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出口的税率进行退还,但是不对程序裁定之后的出口发生效力。
日落复审是每5年一次的反倾销复审程序,目的是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的日落复审除了可能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之外,还会重新核算并调整应诉企业的税率。因此,出口商必须参与日落复审。
(1)申请启动的条件
澳大利亚的调查机关应于不晚于原审措施届满前9个月发布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审措施即将到期,原审起诉方或代表全部或者部分国内产业的出口商有权于60天内提出申请。如果调查机关在前述期限内未收到申请,则原审措施将于到期日自动终止,调查机关无权自行启动日落复审程序。
(2)日落复审的结果
日落复审的结果包括以下四种:(A)维持原审措施;(B)原审措施对特定出口商或产品不再适用;(C)原审措施对特定出口商予以变更;(D)原审措施按期终止。
在立案公告公布后,企业应诉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第一步:核对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涉案产品),确定公司出口澳大利亚的产品是否在涉案产品范围之内。涉案产品的确认,以立案公告里被调查产品的产品描述为准,以产品海关税则编码作为参考。如果确认本企业的产品不在涉案产品范围内,则不属于涉案企业。如果确认本企业的产品在涉案产品范围内,则应尽早做出应诉的决策,积极准备后续的应诉工作。
如果企业的产品符合涉案产品描述,但产品比较特殊,与其它一般的涉案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或澳大利亚国内产业不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可以考虑同时申请产品排除。如果产品排除能够获得支持,则对排除的产品不会实施反倾销税,相当于获得了零税率的效果。
如果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涉案产品,则进一步需要根据调查机关是否抽样,以及抽样的方式,确定公司是否需要填写完整的调查问卷。还是仅仅填写小问卷/抽样问卷即可。
如前文所述,应诉企业如认为申请人主张的MCC不利、或者不合理,可以提出评论意见和建议。对于MCC的评论意见,需要经过初步的测算确保对企业有利,也要符合实践中对产品划分的实际情况。
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应诉的主要工作是在规定的答卷提交截至日期前填写和提交调查问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截至日期之后提交的调查问卷将会认为是无效问卷,调查机构将不予以接受。如果预估答卷时间紧张,应诉企业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延期。
调查问卷的内容涉及企业基本情况、内销、出口、生产、成本、采购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应诉工作应在企业管理层统筹规划下,由企业的财务、业务、法务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完成。
由于调查问卷非常复杂,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才能把控答卷的质量和有利性。因此,答卷工作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填写。企业和律师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应诉。企业应向律师提供翔实的财务、经营数据和信息,就存在的疑问和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不回避问题、不隐瞒真相,在每个调查程序的时间节点配合律师完整、严密地填写调查问卷,尽量避免任何漏洞、矛盾和瑕疵。在具体答卷策略上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出口价格越高越好,而内销价格则相对较低更好。因此在填报对澳大利亚销售和内销时,尽量按照有利的方向申报调整项;
(2)做好成本分摊核算的工作。无论采用正常倾销幅度计算方式,还是按照结构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成本的都具有重要意义。成本要么会用于低于成本测试影响正常价值的选择范围,要么直接作为结构正常价值的一部分。通过对成本分摊的核算和分析,确保达到:出口价格高于内销价格,内销价格高于完全成本;或者确保出口价格高于生产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理利润。同时,要避免内销利润过高,因为过高的内销利润会提高结构正常价值,而结构正常价值过高会导致倾销幅度过高。
应诉企业还应做好接受澳大利亚调查机关的核查(远程和实地),疫情期间都采用远程核查的方式,疫情后会采用远程和实地相结合的核查方式。核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企业在答卷中提供的数据是否与企业的财务系统一致,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应对实地核查,最好提前一段时间进行准备,把调查机关要求核实的财务资料和其它相关证据资料做好准备,分类打包,进行翻译、注释和标记。方便核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在立案后的110天内公布基本事实报告(SEF)。基本事实报告包括对案件调查背景和程序的介绍,对接收和收集的答卷、证据资料和评论意见的分析和采纳情况,核算的倾销幅度、损害幅度和补贴幅度,以及拟定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其是最终征税意见的依据。在基本事实报告公布20天内,利害关系方可以对基本事实报告的内容提交书面意见。因此,在收到基本事实报告(SEF)之后,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其内容和逻辑,对其计算方式进行核对,如果发现错误或者不合理的地方,积极进行评论。这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阶段提交文件的最后机会,应充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