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印度在经贸领域,既是有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也是有着激烈的竞争的对手关系。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2020年至今,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审案件数量占各国对华反倾销原审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2020年28%,2021年27%,2022年37%。反倾销调查是针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一种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对于出口国企业而言也是一个机会。面对反倾销调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各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方式及特点,以及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印度商工部是印度主管反倾销事务的主管机构,商工部通过其下属的贸易救济总署(DGTR)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包括受理利害关系方提出的申诉,进行倾销与损害的调查和裁决。
印度商工部发布立案公告即调查程序开始,被调查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和反倾销问卷,该提交期限可以延长;立案公告发布后约150天左右,会发布初裁公告,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如有);初裁公告后1-2个月内,有关部门会对应诉企业或者被抽样强制应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立案公告发布后最晚18个月内,商工部会发布肯定性终裁公告(如有),向财政部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公告发布后最晚20个月内,印度财政部在考虑商工部提出的征收反倾销税建议和各方提出的公共利益方面的评论意见后做出征税的最终决议(如有),通知海关开始正式征税。
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应诉的涉案企业数量过多,逐一调查将阻碍调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则可以适用抽样程序。抽样通常依据调查期内各应诉企业向案件发起国出口涉案产品的数量确定。在适用抽样程序的反倾销案件中,被抽样调查的企业将获得单独税率,其他未被抽样的应诉企业则将适用被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
抽样程序更多适用于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应诉是调查机关通过审核应诉企业所提交的相关出口数量及金额信息确认是否使用抽样程序,之后要求抽样企业提交完整版问卷答复。而印度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先提交完整的反倾销问卷答复,调查机关视收到的答卷数量决定是否需要适用抽样程序。实践中,最终适用抽样程序的案件数量十分有限。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调查机关会根据每家应诉企业自己的出口数据为其计算倾销幅度并给予其单独税率。据统计,在2020年以后立案的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审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均未适用抽样程序,尽管在其中部分案件中,应诉企业数量超过10家。
因此,应诉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企业更容易获得属于自己的单独税率,也更有机会通过争取低税率来增加在印度市场的竞争优势并扩大市场份额。
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印度调查当局目前要求,只有出口占出口印度的涉案产品的70%的出口贸易商,包括出口涉案产品的公司(无论与应诉企业是否关联)、生产涉案产品的关联公司以及涉及涉案产品内销的关联公司配合回答倾销问卷,整体的出口价格才可能被印度商工部接受。
对于非关联贸易商配合应诉相关事宜,贸易救济调查操作实践手册中印度调查机关的规定如下:“如果通过未配合调查的非关联出口商出口到印度的出口量占到相应生产商向印度出口总量的30%以上,则该应诉生产商将被视为不合作,其所有答复均将被拒绝接受。”
因此,涉案企业需要对“价值链条”有较为清晰的判定和评估,并积极争取非关联贸易商的配合以增加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
2018年之前,终裁税率可能出现同一个生产商对应不同税率的贸易商。但在2018年之后,终裁税率一般是同一个生产商对应合并税率的贸易商,即贸易商将获得统一的一个税率。
自2018年以来,答卷期由原先的应诉登记后40天缩短到立案后37天,且延期最多批准两周左右。应诉登记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了。
反倾销日落复审是在现行反倾销措施到期之前,调查机关通过对终止现行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续发或再发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到期终止现行措施的一类复审。
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包含维持、取消现行措施以及通过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从而修改现行措施,应诉企业通过在日落复审调查中积极应诉,可以争取降低现行反倾销税率。例如,2020年4月作出终裁的印度对华柠檬酸钠反倾销日落复审中,反倾销税率由原来的367.59美元/吨降至96.05美元/吨。
印度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最重要的数据来源中确定的税率所使用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便是应诉企业提交的问卷答复。如果应诉企业提交的问卷答复存在瑕疵,该企业将很可能无法获得单独税率,而是适用与不合作企业相同的普遍税率,即惩罚性最高税。自2018年起至2022年作出终裁的68起涉及中国产品的印度反倾销原审调查中,共有16起案件存在应诉出口商的问卷答复因存在瑕疵而未被调查机关接受的情况,有30余家应诉企业受到影响。
如上所述,印度反倾销调查可能需要应诉企业及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关联或非关联贸易商配合答卷,但实践中可能出现生产商难以说服其非关联贸易商配合填卷的情况,从而导致调查机关认定“出口价值链条”不完整,影响应诉企业的合作地位,因此应诉企业应该做好与其他非关联贸易商的沟通,保持问卷的完整性。
部分应诉企业在反倾销问卷答复中出现所填报的出口印度的逐笔销售数据与调查机关自印度海关查出的进口数据不一致,调查机关会据此认定应诉企业所提供的数据不具有可靠性,由于问卷数据是计算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的重要依据,故应诉企业应当注意所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部分应诉企业存在针对涉案产品的生产和/或销售相关的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最终导致调查机关拒绝接受企业的答卷。
例如,在印度对华橡胶化学助剂、含氟背板反倾销案中,则存在调查机关认定企业披露的关联公司的业务性质不正确的情况,特别是未正确披露与涉案产品相关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调查机关怀疑该公司误导调查机关,最终企业未能获得单独反倾销税率。
应诉企业尽早确定需要配合填报问卷的企业,并积极要求这些企业配合条包问卷,在有多家企业配合填报问卷的情况下,应当确保企业填报数据和信息的一致性。同时对于问卷中提供的信息,应确保其与问卷答复中提供的其他文件或可公开查询到的信息具有一致性,若所填报的数据或信息存在异常情况,则应当在问卷答复之前找到原因并做好相应解释。
以前印度调查机关的调查和裁决行为带有比较大的随意性:(有意照顾或者存心刁难)现在调查官员更趋向于严格遵守规则,这对应诉企业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完整、严密地填写调查问卷,尽量避免任何漏洞、矛盾和瑕疵,建议尽量聘请中外律师团队合作开展应诉工作。
在印度发起的大量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印度的进口商和下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应诉企业要尽量争取印度国内有较大规模和实力的进口商的协助和支持,与印度的进口商进行密切沟通和合作,推动进口商开展游说工作。
近年来,我国作为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之一,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所涉行业产品较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全面配合以争取较低税率,保护企业在印度的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