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疑问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待,一是如何理解被反倾销。企业被国外提起反倾销并不见得是坏事,因为往往是出口规模比较大,在进口国占据了重要的市场份额,成为进口国产业竞争对手后,才可能被国外同行提起反倾销,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是出口企业强大的标识。而且,我们也看到一些企业通过成功应诉反倾销调查,从出口企业中脱颖而出,迅速占据了优势,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二是如果真正想要避免被反倾销,恐怕根本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做出对方不能生产或无法竞争的产品,再者就是要有全球布局的生产基地。
特别提醒,进口国国内产业与中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是同行,有些还来往比较密切。个别外国生产为商为了收集申诉资料有可能假意合作,甚至以商谈投资、收购为名,获取中国公司的商业信息,中国企业的生产规模、产能产量、生产工艺、产品特点以及市场分布,甚至是股东构成、国家支持力度和方式等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写进申诉书指控中国企业的一手证据。
企业如果在欧盟市场有了相当比例的市场份额,就要提防被提起贸易救济。从预防的角度,中国企业应当和对方的同行或商协会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双方因市场竞争产生的矛盾,避免被提起反倾销。另外,打铁还需自身硬,多年的经验证实,管理规范、销售资料保存完整、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清晰准确都会为企业获得较低税率创造良好条件。
立案公告之前的信息在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是处于保密状态,欧洲申诉方提交申诉书后45天欧委会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前两周左右的时间欧委会有可能通知中国驻欧盟使团。
立案公告由欧盟委员会网上发出,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oj/direct-access.html
中国商务部网站根据欧委会公告整理出中文信息发出,网址:http://cacs.mofcom.gov.cn/
欧委员会向个别出口商邮寄纸制申诉书和立案公告。
调查期内有欧盟出口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商,该生产商无论是直接出口还是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出口到欧盟国家。
建议企业在考虑是否应诉时,可以从欧盟市场规模、公司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占比、以及公司今后的市场布局等角度。
欧盟案件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1.应诉出口生产商超过四家以上(依出口产业集中度会有所不同),有抽样程序:没有提交抽样问卷的企业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征收最高的反倾销税。
2.应诉企业比较少,无抽样程序:每家应诉出口生产商都有其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出口生产商按调查期内对欧盟的出口数量进行排名,这个出口数量原则上以企业在抽样问卷中填报的信息为准,欧委会也会结合相应的海关统计核对。
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包括原材料供应、承担加工)和销售的关联公司,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提交完整问卷,参与欧盟出口销售的公司提交附件一,其他关联公司在问卷中回答相应的部分。至于关联方定义,欧委会在调查问卷上均有列明。
如果是未被抽上的企业,仅需向欧委会提交抽样调查表,立案通知中的原材料信息表是否提交不影响裁决结果。
抽样企业则须提交完整的调查问卷,接受实地核查等案件调查全过程。
双反调查是针对出口国涉案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应诉的主力是企业。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口二处、各地商务厅局、五大进出口商会及有关行业协会都能提供相应的支持。
负责双反调查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贸易救济总司(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负责审议欧委会的调查报告及裁决公告,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负责贸易救济的相关案件。
主体 | 事项 | 依据 |
欧委会 | 立案 | |
出口商及进口商 | 提交抽样调查表附件I或II | 立案后7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对国内产业抽样结果的评论意见 | 立案后7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对涉案产品范围的意见 | 立案后10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交产品投入海关编码评论意见 | 立案后15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出针对立案的听证会申请 | 立案后15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任何初裁前的听证会的申请 | 立案后15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交附件III | 立案后15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交损害抗辩 | 立案后37天 |
中国出口商及进口商 | 出口商倾销问卷及进口商问卷 | 抽样决定 后30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交针对以市场扭曲方式计算正常价值的评论意见 | 立案后37天 |
欧盟产业/进口商/用户/消费者及其组织 | 共同体利益评议或用户问卷 | 立案后37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听证会 | 立案后60天内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交与确定正常价值有关的成本和价格的证据 | 立案后65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初裁前的证据关门 | 立案后70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初裁前针对其他利害关系方信息的评论材料 | 立案后75天 |
欧委会 | 预披露 | 初裁前三周 |
欧委会 | 初裁披露 | 立案后7个月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对初裁计算准确性的评论 | 初裁披露后3个工作日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提交初裁抗辩 | 初裁披露后15天内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针对初裁的听证会申请 | 初裁披露后5日内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针对初裁的听证会 | 初裁披露后15天内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对其他利害关系方初裁评论的评议 | 初裁评论截止日期后7天内 |
欧委会 | 初裁 | 立案后七个月,最长不超过8个月 |
欧委会 | 终裁披露 |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终裁阶段的听证会申请 | 终裁披露后3天内 |
利害关系方 | 终裁披露的抗辩 | 终裁披露后10天 |
所有利害关系方 | 对其他利害关系方终裁评论的评议 | 终裁评论截止日期后3天内,如有补充披露可增加1天 |
欧委会 | 终裁听证会 | 终裁披露后10天(终裁评论期结束前) |
欧委会 | 终裁 | 立案后12个月,最长不超过14个月 |
填写调查问卷是律师与企业共同完成的一项重要应诉工作,也是调查官员了解企业情况的重要途径。在问卷的前言介绍中,欧委会要求问卷要完整、准确,不仅问卷要用英文书写,附件也都需要提供英文翻译。提交保密版问卷时,需做非保密版以供参与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企业在填写调查问卷前一定要请律师帮助判断哪些关联公司需要填写调查问卷,填写问卷的哪个部分,否则如果出现应该配合调查的关联公司未配合调查,极有可能直接认定为不配合调查的企业,适用最高的惩罚性反倾销税。
疫情前欧委会的官员都会到抽样企业中进行实地核查,一般是二到三位官员,他们会自己雇用翻译。核查官员只接受中午的工作餐邀请。核查前企业应该在律师的指导下熟悉提交的调查问卷及其补卷、准备相应的证据资料,通知相关人员核查期间在岗不要外出;核查期间的工作时间安排也须根据调查官的需要;核查前官员会给企业发核查通知,企业需要按通知要求准备资料。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需要提交向欧委会报备,现场参加者在进入会议室前要接受安全检查,在官员的带领下进入会议室。
欧委会的裁决公告很长,又没有目录,一般分为程序、涉案产品、倾销、损害、共同体利益、最终反倾销措施等,以及附件。
裁决公告后第二天到港货物开始按终裁征税,之前已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终裁与初裁措施高退低不补的方式处理。终裁后企业需要根据裁决附件的要求调整商业发票的格式和内容。
CIF从价税是欧盟案件中最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从最税、最低限价及价格承诺。
原审中没有欧盟出口或当时未成立的企业,如果与原案中有欧盟出口的企业有关联关系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如果不是上述情况企业,有特殊原因(非常严格)可以申请复审。
否则五年内一般不会有改变税率的可能,除非在征税期间欧盟没有了相关国内产业。
行政复议、法院诉讼、向中国政府寻求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所有登记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的邮箱,都会进入欧委会的电子系统,接收到调查中各方提供的公开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