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DOE发布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方法与能效要求 | ||||||||
| ||||||||
2023年4月5日,空气净化器美国DOE测试方法appendix FF开始生效,主要影响对象是出口美国市场的空气净化器产品,且符合以下定义:(1)是便携式(容易移动,非永久安装,安装和拆卸不需要工具)或壁挂式器具,不包含吊顶式;(2)带风机风叶实现空气循环的;(3)去除、破坏或灭活空气中的微粒和微生物;(4)PM2.5 CADR 在10-600CFM 范围内;(5)不包括无风扇进行空气循环,仅通过紫外线来破坏或灭活微粒和微生物的产品;(6)不包括 10 CFR 430.2 中定义的中央空调、室内空调、便携式空调、除湿机等。 (山东电子学会供稿)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