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REACH 附录 XVII对微塑料进行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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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欧盟(EU)发布 (EU) 2023/2055号委员会条例,将合成聚合物微粒(“微塑料”)作为单独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管理。新要求将从2023年10月17日开始分阶段实施。新监管要求包括:(1)在REACH 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78条。(2)豁免以下物质:作为物质本身或混合物的微塑料,a) 在预定使用期间永久性地融入固体基质中,b) 用于工业场所,c) 在预定使用期间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控制且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医药产品和兽药产品、体外诊断设备和食品添加剂。(3)要求用于工业场所的微塑料供应商提供某些信息(2025年10月17日生效)。(4)从2025年10月17日起,指导含有微塑料的下列产品的供应商向专业用户和公众(消费者)提供使用和处置说明,说明如何防止微塑料释放到环境中:在预期最终用途中永久性融入固体基质的微塑料;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控制,在预定使用期间不会释放到环境中的微塑料。(5)针对体外诊断设备供应商规定了上述要点中的相同要求,但自2026年10月17日起生效。(6)要求含有微塑料的唇部、指甲和化妆产品的供应商在2031年10月17日至2035年10月16日期间提供“本产品含有微塑料”的声明。要求在2031年10月17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自2031年12月17日起必须标明该声明。(7)自2026年起,要求在工业生产场所用作塑料制造原料的粒状、片状和粉末状微塑料的制造商和下游工业用户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提交信息。要求其他微塑料制造商和在工业场所使用微塑料的工业下游用户自2027年起,每年5月31日前提交相同信息。(8)要求供应商在2027年5月31日之前,以及此后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信息,说明他们是否首次向专业用户和公众投放了在预定最终用途期间永久性融入固体基质的微塑料等产品。(9)要求含有微塑料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下游工业用户在当局提出要求时,提供有关这些产品中聚合物的特性和功能的具体信息。(10)要求含有聚合物的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工业用户证明这些聚合物可根据《条例》附录15降解,或根据附录16可溶解。 (山东电子学会供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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