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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5- 26 信息来源:商贸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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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进一步推动老字号集聚发展,助力老字号树品牌、拓市场、促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建设及认定工作,现将《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建设及认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的建设和认定工作,明确责任处室,落实工作任务,依照规范要求(见附件),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择优推荐。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8月1日前,按规范要求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发展处。

联系人:魏文胜

电  话:0531-51763497

传  真:0531-51763355

邮  箱:weiwens@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建设及认定规范(试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建设

及认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推动老字号集聚发展,助力老字号树品牌、拓市场、促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在山东省内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园区、景区,以带状或块状形态相对聚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汇聚一定数量的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品牌,实行统一管理运营,获得良好综合效益,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集群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足存量、提档升级,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城市特色,围绕居民消费升级新需求,布局体验式、互动式新兴业态,引进博物馆、艺术体验、文化创意等元素,发展夜间消费、体验消费、国潮消费,通过优化环境、丰富业态、完善功能,带动集聚区与周边资源有机融合、良性互动,推动集聚区特色化、品质化、多元化发展。

第四条  山东省商务厅负责集聚区建设认定工作,联合山东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等机构组织“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集聚区认定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集聚区认定推荐和组织申报,并做好集聚区建设的指导、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集聚区应具备的总体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工作机制。将集聚区建设作为推动城市发展和促进消费升级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集聚区建设及运营的工作机制。

(三)制定工作方案。围绕集聚区建设改造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扶持政策、推介宣传、监管机制等。

(四)完善运营体系。建立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执行,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宣传推介,实现集聚区高水平规范运营

第六条  申报集聚区应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

(一)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要求,便于人群地集聚和疏散,有条件的集聚区应设立公共交通站点。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二)集聚区消费环境舒适,生态环境良好。对周边人居环境的影响有避免或减轻措施。 

(三)集聚区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烟、排污、排水、公厕等设施,符合国家商业、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规定。

(四)积极开展“智慧街区”建设,实现5G信号覆盖、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顾客消费更智能便捷,集聚区运营更安全高效。

第七条  申报集聚区应具备的特色文化设施条件:

(一)业态配置。以满足居民、游客的购物爱好、多元化需求为导向,重点在美食、工艺品、中医药等业态合理布局,同时引入特产、名优小吃、文化演艺等地方人文业态,丰富集聚区文化氛围。

(二)文化载体。以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品牌为建设方向,核心区域应结合城市历史文化建设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暨非遗文化体验馆、主题民宿等老字号特色文化配套设施。

(三)特色标识。集聚区出入口、主要节点设置明显的主题文化标识和指示系统,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橱窗等体现老字号文化特色。

(四)公共配置。打造城市风情体验区、老字号文化体验区、特色文化区等不同功能区,形成惬意、舒适、活力的休闲生活空间。

第八条  申报集聚区应具备的建设运营条件:

(一)集聚区以零售、餐饮、娱乐、旅游等购物休闲为核心功能,年整体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年人流量达到100万人次以上,老字号企业整体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省级以上老字号不少于30家,入驻老字号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二)集聚区内老字号企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销售额及税收稳定增长,客流量保持递增。

第九条  申报集聚区应具备的管理服务条件:

(一)管理机构。集聚区设有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到位,引导有力,对外宣传、推介活动丰富。

(二)制度建设。集聚区管理运营规范,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以及历史文物、文化建筑、名人故居保护等制度。

(三)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建有集聚区内经营状况监督机制,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报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集聚区申报条件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申报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甄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决定、颁发牌匾证书7个步骤。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二份):

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推荐文件;

)《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申请表》;

集聚区管理机构主体资格文件及其组织架构;

(四)集聚区情况报告包括整体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设施设备投入、入驻老字号企业名录及地址、经营情况等;

(五)集聚区日常管理制度;

(六)集聚区内入驻的老字号企业有关资质及荣誉证书证明文件;

(七)集聚区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街区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图片或视频资料等;

(八)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委托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认定审核,并视情开展现场核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省商务厅确定名单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发文命名,颁发“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牌匾和证书。集聚区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管理运营

第十三条  集聚区所在地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政策举措,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宣传推介。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开发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机构参与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入驻老字号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经营行为,突出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集聚区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集聚区内老字号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依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集聚区整体形象。

第十六条  集聚区应深入挖掘老字号所承载的商业、文化、旅游价值,不断引入老字号企业,开设博物馆、旗舰店、体验店等。放宽对临街老字号店铺装潢管理要求,允许老字号企业按照传统或原有风格对门店进行修缮,保留符合要求的传统牌匾。

第十七条  集聚区应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合理放宽老字号企业户外营销活动限制,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店内外传统技艺展示、体验和促销活动。经常组织营销推广、商业文化以及社会性、公益性活动,推动商业与文化、旅游等相关行业的融合发展,不断提高集聚区知名度。

第十八条  对文化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集聚区,优先纳入国家级、省级相关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对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各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了解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其良性发展。

第二十条  集聚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未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

(三)不按规定提供集聚区建设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

(四)具有不再符合创建标准的其他情况。

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山东省老字号集聚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山东老字号集聚区建设和认定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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