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商字〔2021〕139号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贸促会、口岸办,各隶属海关,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各业务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有关外贸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省商务厅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1年9月27日
山东省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有关外贸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发展新动能,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信用记录
1.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引导外贸企业在“信用中国”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开展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专项承诺以及违约责任书面承诺。将信用修复、信用报告、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重点领域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形成覆盖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信用记录体系,做到可查可核可溯。(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税务局,排第一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与平台会员、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主体约定,依法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并集中上传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经营者信用档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3.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省贸促会、青岛市税务局)
二、健全外贸信用服务
4.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汇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书面承诺、信用修复、信用报告等有关数据资源,搭建外贸资信服务平台,纳入“单一窗口”平台,实现与“单一窗口”数据共享,为外贸企业提供身份识别、信用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及贸易信息查询等服务,提高企业对国际信用、风险的识别、防范与控制能力。(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省贸促会、青岛市税务局)
5.防范化解贸易摩擦风险。发挥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律所专业优势,通过线上线下咨询、现场和视频培训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根据企业意愿,为我省对美国、欧洲出口过亿元的企业各配备一名律师,指导企业做好合规工作。优化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布局。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为提升企业规避贸易风险能力。(省商务厅、省司法厅)
6.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先期行动计划》,将RCEP国家作为贸易摩擦预警重点地区,助力企业全球专利布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省贸促会)
8.充分发挥中国信用保险海外资信调查渠道优势,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海外资信服务覆盖面。(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9.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以供应链龙头企业、关键优势产业链、重点国别(地区)市场、外贸新业态为重点,强化“一对一”信用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有效化解信用风险,提高企业防范信用风险能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三、实施差异化信用管理
10.建立守信企业“红名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守信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优先认定为AEO高级认证企业;鼓励金融、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适度放宽投保准入门槛,确保对企业支持力度不减。发挥各类国际合作平台作用,加大守信企业推介力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省贸促会)
1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行业信用自律
12.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介、减免会费等激励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工)
13.宣传守信外贸企业典型案例,讲好“诚信故事”,树立诚信企业典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信用主题实践活动,建立诚信经营的内生动力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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