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共同市场的形成历程
总结欧盟共同市场的形成历程,可以看出,欧盟共同市场的形成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从核心国到老牌强国和外围国家,从西欧联合到欧盟东扩
“二战”后欧洲共同市场的建立最早起始于比利时、英国、法国、卢森堡、荷兰5国,这些国家均为德国的邻国,1951年西德加入。194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和1954年的《巴黎协定》也多涉及军事领域的合作。以上国家构成了欧洲共同体的“核心六国”,是融合程度最高的成员国。1973—1995年,随着英国、西班牙、葡萄牙3个老牌强国和丹麦、希腊、瑞典和奥地利等外围国家的加入,欧洲共同体(1993年后发展为欧盟)成员国从6国扩充到15国。这一时期的欧洲共同市场建设在区域上主要为西欧联合。直到1998年,欧盟15国与11个中东欧国家启动入盟磋商,2003年10个中东欧国家完成入盟谈判,次年欧盟成功实现东扩。
(二)从商品服务到生产要素,从单个产业到整个经济部门
欧洲共同市场的具体实践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通过这一超国家权限的机构,成员国协调煤钢生产,保证内部有效竞争。煤钢共同体的成功尝试激励各国把共同市场扩大至运输、农业、核工业等其他领域。1957年的《罗马条约》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并力图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这一目标在1965年签署的《布鲁塞尔条约》再次被强调。同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为欧洲共同体,彰显了欧洲建立全领域共同市场的决心。1985—2007年,《申根协定》成员国不断增加,也为商品、要素和人员的跨境流动扫清了障碍。2015年,欧盟出台《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进一步加强数字领域互联互通。
(三)从实体经济到金融和货币领域的一体化
欧洲共同市场以贸易和实体经济作为一体化的开端和基石,核心是商品自由流动,此后逐步从实体经济转变到金融和货币一体化。尽管1979年欧洲共同体既已开始实施欧洲货币体系建设规划,但欧洲金融市场缺乏统一协调,一体化进程较慢,总体仍相对隔离。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计划,1998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同年欧洲议会提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 Action Plan),2002年欧元正式流通并成为欧元区国家唯一法定货币,区内国家实行统一货币政策,随着欧元的诞生,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2010年欧盟设立“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应对欧债危机。
(四)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深化
早期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突破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其他领域(政治、社会、法律等)的合作缺乏一致协调。1986年欧洲共同体签订《单一欧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由此欧洲政治合作(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成为法律条文。该法案通过引入合作程序和扩展“特定多数”投票制,赋予欧洲议会真正的立法权力。1990年,《申根公约》消除过境关卡限制,使会员国间无国界。1993年欧盟正式成立,标志着欧洲共同体从经济实体转向经济政治实体。“欧洲各共同体”(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涉及外交、军事等)、“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涉及共同合作打击刑事犯罪)构成欧盟三支柱。后续的《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对欧盟的政治融合做了更多的支持。
二、欧盟共同市场对构建“双循环”的启示
总体上看,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逐渐形成欧盟,再到更高级别的金融一体化,并形成欧元区,欧盟共同市场建设总体先易后难、先核心国再外围国、先实体后金融、先经济后政治,这对中国构建“双循环”格局可提供的借鉴包括三个层次。
(一)对“国内循环”的启示
加快疏通国内大循环的痛点和堵点,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欧盟共同市场在形成初期,就高度重视区内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问题,通过取消贸易壁垒和其他限制措施,协调运输系统和一般经济政策,进而实现内部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后续签署的《申根协定》和确立欧元的法定货币地位,进一步为区内劳动要素和金融要素自由流动奠定基础。上述举措对我促进国内循环有诸多启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国企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加入WTO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放松了商品、要素、人员以及制度等方面的跨区域流动限制。然而,当前我国的国内大循环在生产、分配、流动、消费等关键环节还存在堵点,突出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服务业供给受限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三个方面。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出于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的目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设置障碍、扰乱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降低了国内循环的配置效率和削弱了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第二,受制于各种形式的政策性障碍(如政府“重发展、轻服务”的职能定位,医疗和教育服务受管制等),国内的服务业供给能力相对不足,大量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限制,大量在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2.36亿流动人口、2.9亿农民工)无法在城市定居,城市间人员流动也受到限制,劳动力这一要素的流动受限。进一步畅通国内大循环,要着力推进在这些关键环节的改革。
(二)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启示
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让“国际循环”为“国内循环”保驾护航。欧盟最早起始于欧洲煤钢共同体,核心成员国通过与西德联营,一方面可获取西德的煤炭资源,另一方面影响西德的基础工业;而西德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期实现主权、恢复经济和提高国际地位。随着更多的国家加入欧洲共同体或欧盟,成员国得以借助共同市场,获取区域优势资源和技术,进而更好地发展国内经济并实现生产的专业化。汽车工业和民用航空工业都是欧洲各国有效分工并实现生产专业化的经典案例。欧洲各国通过共同市场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对中国有三个层面的启示。一是将“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更好地结合。各地区应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实现生产的专业化和产业的集群化。当前,我国一些省份的产业结构较为类似,企业间竞争较为激烈,且不少集中在价格竞争层面。尽管全国已形成数百个产业集群或“准集群”,但不少集聚水平不高、集群发展滞后,仍有较大优化空间。二是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一方面积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形成重要产品和供应渠道的备份系统,为国内循环保驾护航。三是通过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引入外部竞争力量和积极对标高标准贸易、投资协定,倒逼新一轮改革开放。
(三)对“国际循环”的启示
要着力推进东亚地区在实体经济方面的共同市场建设。首先,东亚地区共同市场的发展进程与欧盟存在明显差异,金融合作先于实体经济一体化。东亚区域贸易和投资一体化进程发展较为滞后,这主要因为在1990年最初提出东亚区域一体化的阶段,美国强烈反对日本在东亚地区发挥领导作用。上世纪90年代亚洲经济一体化并未有效开展。亚洲金融危机为东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创造契机,包括建立区域金融监测协调机制、区域性双边援助体系、多边资金救助机制以及直接融资机制等,但金融合作的领先发展在没有经济一体化的情形下成效并不显著。近年来,东亚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回到了实体经济一体化为主的轨道上。1999年后中国加快与东盟之间的经济合作进程,并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2010年后,日本也改变政策防线,积极发展亚洲内部自贸区,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构筑东亚共同体。2020年,中国、日本、韩国、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其次,亚洲区内经济一体化较欧洲仍有明显差距。对比亚洲和欧洲在简单和复杂价值链活动上的区内和区外贸易情况,可以发现:一方面,区内贸易数据显示欧洲仍然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且在复杂价值链活动中尤为突出。2017年,区内贸易在欧洲前向和后向关联简单价值链活动中的占比分别为50.0%和46.3%,较亚洲分别高5.4和低2.2个百分点;复杂价值链活动中的占比分别为59.6%和64.6%,较亚洲分别高出15.7和18.4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无论是前向还是后向关联,亚洲在全球产业链上的参与度总体低于欧洲,体现出欧盟一体化的总体竞争力较强。
再次,欧盟共同市场对东亚地区共同市场建设的借鉴意义。一是明确一体化进程目标。Balassa(1961)将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特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当前,欧盟已接近第五阶段,东亚地区还在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迈进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中期目标设定在完成第二阶段,长期目标设定在第四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一体化的举措可以先行,如劳动力和资本的更自由流动。二是在核心产业以核心国为中心开展共同市场建设,如可在东亚地区贸易规模较大且与中国“卡脖子”技术联系紧密的信息技术产业优先建立共同体。对照欧洲煤钢共同体,早期版本的信息技术产业共同体无需纳入全部东亚和东南亚经济体,可考虑在共同体影响力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吸纳更多老牌强国和外围国家加入。三是在区域内进一步扩大共同体的开放领域,侧重点可以包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高技术本身和高技术服务的自由流动,资金的自由流动(包括金融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等。
(作者:杨盼盼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崔晓敏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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