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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电产品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9- 12- 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43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对机电产品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第九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负责全省对机电产品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六条:“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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