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9、《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10、《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12、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