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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许可或初审
发布日期:2018-05-02浏览次数:字号:[ ]

山东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办理事项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许可或初审

办理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申请条件

已经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9、《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10、《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12、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获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gzxkqy.mofcom.gov.cn/cacorplogin.html ,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报送电子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防科工委等单位会签;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正本1份(本表一式两联,需骑缝加盖企业印章,需法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手签章无效);(电子材料上传系统并寄送纸质材料)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各1份(证明必须由真正的最终用户出具,由其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打印注明签字人全名和职务,加盖最终用户企业印章。签名和企业印章必须完整清晰。注意填写签字日期。出口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出口商企业印章。《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英文和中文译本样本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样式请到商务部产业司出口管制业务专栏下载)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并寄送纸质材料)

3、合同副本1份(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1份(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1份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手迹。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可由其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此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加盖企业印章);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6、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1份。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1份(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如为英文简介,则由出口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建议附送最终用户的企业介绍宣传手册等资料;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对于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申请,收到企业材料电子版、相关纸质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理时限

收到相关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商务部承诺时限1、正常办理时限为20日,核查时限不计算在内。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出口申请的决定。2、特别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需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需上报批准的,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3、特例:《生物条例》管制清单第一部分的出口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监督电话

0531-51763301

电话:51763523 传真:51763409 联系人: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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