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齐鲁文化贸易海外中心的通知
鲁商字〔2018〕34号
各市商务局、党委宣传部、文广新局,省属单位、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9号)、《山东省商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拓海外文化市场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商办发〔2017〕1号)精神,为建设我省文化贸易海外促进平台,培育我省文化贸易主体队伍,促进我省文化贸易健康快速发展,拟开展齐鲁文化贸易海外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两年以上,诚信守法经营;
(二)通过自建、租赁等方式,在境外设有5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贸易固定经营场所;
(三)能够发挥对外文化贸易境外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为我省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在海外提供仓储、展示、营销、宣传、信息交流等服务,促进我省与海外市场文化交流合作;
(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连续2年以上经营经验。为山东文化企业提供产品进出口服务的,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年达成文化产品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为山东文化企业提供艺术出版、文创开发、项目孵化、展览策划等宣传和展示平台服务的,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
(五)具有丰富的合作资源。与欧美日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机构、媒体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或合作)海外落地机构达20家以上;
(六)在境外举办或承办过大型经贸活动等;
(七)文化产品和服务范围符合《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和《我国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
二、申报材料
(一)省内主体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省内主体单位基本情况和海外经营场所所在国别地区、建设时间、建设面积,运营团队、营业情况等;
(二)申报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文化贸易海外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国内母公司或投资方的关系(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场地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业务开展证明材料。主要功能建设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实地场景图片或视频证明材料等),从业人员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双方合同(协议)复印件,取得业务实绩相关证明材料;
(五)拥有海外落地机构关系证明材料或与海外合作机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2018年度齐鲁文化贸易海外中心创建工作目标及三年(中期)发展规划;
(七)齐鲁文化贸易海外中心申请表;
(八)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企业或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市级商务局,相关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二)各市商务局会同宣传部、文广新局对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原件,于3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或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相关部门、业内专家,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候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确定为齐鲁文化贸易海外中心。
联系人:侯晓平 林永霞
电 话:0531-89013805、3687
传 真:0531-89013355
邮 箱:fwmy3355@sdcom.gov.cn
附件:齐鲁文化贸易海外中心申请表.docx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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