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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7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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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购〔2014〕4号

省直各部门:

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报

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负责部署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工作,配合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并负责汇总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及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对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和经费预算,填报《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二、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在预算管理系统填报《支出项目录入表》时,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时勾选“是否政府购买服务”和“是否政府采购”,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勾选“是否政府购买服务”,该类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确定承接主体,并组织实施。在填报《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表》中,“购买方式” 栏不再填写。

三、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

根据《办法》规定,对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是“公开购买信息”环节。省财政厅在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反馈后20日内,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购买服务专栏”,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涉密事项除外,下同),接受社会监督。在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二是“实施购买活动”环节。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三是“签订购买合同”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有关规定,公开合同相关信息。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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