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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台招商引资新政助力产业集聚发展
发布日期:2018-10-30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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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增创新旧动能转换新优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解放思想,加大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力度,出台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重点支持哪些产业和项目?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以及健康养生、文化旅游、商贸金融、科研教育、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力强的工业大项目和财税贡献大的好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符合《意见》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经区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区管委设立不低于 5 亿元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专项用于加快培植特色产业集群。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支持。

1. 对投资额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新建用地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给予适当的产业扶持,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兑现。扶持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扶持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至 5 亿元(含)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

⑵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含)的,按投资额的 6%给予扶持;

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7%给予扶持。

2. 对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列入重点扶持范畴的创新创业项目,可通过“政府代建并持有,租赁给企业使用(可优先回购)”厂房建设贷款贴息两年”等方式,对厂房建设事项给予扶持。

3. 对现代服务业等非用地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每 1000 万元给予 30 万元的投资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分批注入资金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

4. 列入区内重点产业项目调度范畴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产业扶持项目库,并协调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

(二)对财税贡献类项目的支持。

1. 工业类新项目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年度财政贡献超过 1000 万元或亩均税收 3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量,前三年给予 100%奖励,后两年给予 50%奖励。未达到标准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2. 对新引进的总部类项目,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 10 年内,参照地方贡献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⑴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含)的,按贡献量的 50%给予奖励;

⑵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 10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含)的,按贡献量的 60%给予奖励;

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量的 70%给予奖励。

3. 新引进项目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不超过 2 名)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 30%。

4. 给予项目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总额;超过总额的,超额部分可顺延一次,在下一年度兑现。相关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对增资并购类项目的支持。

1.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等方式加大区内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每 100 万美元对应人民币 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引导外资参与区内企业资产重组,助力项目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并购后,按实际并购资金每 100 万美元对应人民币3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重大产业类项目的支持。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军企业来区投资的,以及国内 500 强、“独角兽”企业来区投资的,具有龙头带动作用,能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高科技项目,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对投资数额巨大或产业带动性强或发展潜力巨大的创新创业类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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