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商办发〔2017〕3号
各市商务局、经信委、公安局、农业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监局、食药监局:
现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转发你们,请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提高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惠民生、促消费、稳增长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做好试点示范工作和公益性追溯管理平台建设的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公益性平台与相关部门及第三方追溯平台追溯信息的互通共享。结合山东重要产品追溯示范省建设,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探索出台地方性法规制度,完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重要产品追溯的各项工作。
附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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