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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20313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1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
实施主体 | 省商务厅 | 承办机构 | 省商务厅流通业处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531-89013850 | 投诉电话 | 0531-8901373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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