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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7-12-29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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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203133

权力事项名称

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实施主体

省商务厅

承办机构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免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9013419

投诉电话

0531-890137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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