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商字〔2017〕219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印送商务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商秩司函〔2017〕448号),省商务厅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贯彻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配合本市食安办,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制定工作方案。
二、抓好落实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食安办〔2017〕29号)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加强辖区保健食品直销申请企业材料核实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可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经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的欺骗、误导宣传和推销行为。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三、认真总结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及时总结各阶段工作进展和成效,向当地食安办和省商务厅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请将工作部署情况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孙天舒、王小卿;
电 话:0531-89013860、89013857;
邮 箱:sd-12312@163.com
附件:山东省商务厅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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