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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会签意见
发布日期: 2016- 08- 18 字体:【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会签意见

鲁商函〔2016〕232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请将原文第8页第2段的“省商务厅:负责出租汽车报废管理,会同省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外商投资服务管理工作。”修改为:“省商务厅:负责报废出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利用外资工作。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报废出租汽车回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报废出租汽车监销工作。”

修改理由:作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主管部门,不宜另外制定报废标准,且省商务厅没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制定出租汽车报废地方标准的职能。

特此函复。


 山东省商务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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