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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6-04-06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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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303150

权力事项名称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85 号)第二十八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条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特许人应当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实施主体

省商务厅

承办机构

省商务厅流通业处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免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9013706

投诉电话

0531-89013730

备注



行政处罚流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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