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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6-04-06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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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303148

权力事项名称

特许人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85 号)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 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主体

省商务厅

承办机构

省商务厅流通业处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免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9013706

投诉电话

0531-89013730

备注



行政处罚流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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