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商办发〔2016〕1号
各市商务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工商局: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已经印发,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商务、外事、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遵照执行。各市商务局请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本市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统计表。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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