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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履约保函纠纷案带来的风险防范启示
发布日期:2016-12-15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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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卡塔尔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无锡某电缆公司联系,邀请其参与卡塔尔水电局电缆采购项目的招标,并保证能中标。后经双方商议,约定以卡塔尔某公司名义单独投标,无锡某电缆公司作为卡塔尔某公司材料的供应商配合其投标。卡塔尔某公司提出,为防止中标后无锡某电缆公司不与其签约,需要无锡某电缆公司开出期限为4个月的履约保函,价值为548万USD。

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共同投标协议》,无锡某电缆公司以此向某银行申请开立以卡塔尔某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适用URDG758)。后因银行要求,双方多次对《共同投标协议》进行了修改,最终于7月7日定稿,但落款日期仍为5月26日。7月8日,无锡某电缆公司办理完毕履约保函手续,同日将保函回执发给卡塔尔某公司。7月9日,卡塔尔某公司因无银行账户要求保函转开。7月15日,无锡某电缆公司转开保函完毕并发给卡塔尔某公司。

之后,无锡某电缆公司多次询问项目进展,卡塔尔某公司以斋月假期为由,让其等候通知。8月7日,无锡某电缆公司收到国外发来索赔函,要求赔偿548万USD,其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与卡塔尔某公司联系,均无任何回复。之后,无锡某电缆公司分别向无锡商会、中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求助。

案件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贸促会调解中心寻求帮助后,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对本案高度重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中国驻卡塔尔大使馆的回函,我们对双方的贸易经过进行了充分分析,认为与申请人联系的三人有可能利用确实存在的采购投标项目、投标公司和该国的投标政策,设置陷阱,制造履约难题,然后再利用保函进行恶意索赔。意识到这极可能是一起恶意金融欺诈案后,时间紧迫,为了尽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我们立即建议其采取有效的司法途径。申请人目前已经在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同时诉请终止保函。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我们对此案将继续保持关注。

案件评析

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用于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常见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向银行申请以其自身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在为贸易带来方便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提供了方便。本案中,申请人面临的保函索赔情形,值得日后很多企业借鉴。

第一,国际贸易中要谨慎使用履约保函。国内企业出具保函时要以有效完备的实际合同为依据,合同义务应当明确清晰。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企业为了抓住商机,在与对方达成框架性的合作协议时就会应对方要求开具履约保函,此时的风险是极大的,在这种情绪下出具保函,可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设定保函生效的先决条件来规避风险。

第二,合同内容和所有附件要前后一致。尤其是在多次修改后,更应确保合同与履约保函及其他所有的单据内容相符,以此避免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

第三,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欺诈。一旦确认保函受益人存在保函欺诈,申请人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止付保函款项,并通知保函担保人。这时候,决策上的任何迟延都有可能使保函担保银行做出错误判断,错失阻截保函欺诈的最好时机。这也是我们在接收本案后,不启动调解程序,而建议申请人采取司法途径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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