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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10- 09 字体:【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商字〔2016〕128号


各市商务局、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和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外商投资审批及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政策

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管理是我国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外商投资管理人员要对22号公告和3号令进行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严谨科学的监管措施,深入贯彻外商投资审改备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准入管理。

自10月8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或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产业(详见附件),以及外商投资以并购方式设立及变更的,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审批制并颁发批准证书。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涉及上述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备案制。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权限

(一)备案权限。除商务部确定的省内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外商投资备案机构外,委托各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作为我省首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开通各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构)。下一步,经过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系统运行实施一个阶段后,再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进一步将外商投资备案机构委托至县(市)区。

(二)审批权限。各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注销)事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注销)事项报省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及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注销)事项经省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授权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备案及审批权限按商务部有关通知规定执行。各市将省商务厅委托备案及审批权限进一步委托下放至县(市、区)和开发区,按省商务厅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三、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和备案服务工作

各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便利化水平的要求,在前期“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代办服务”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外商投资审批和备案的新方式、新要求,进一步创新思路,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路径和措施,对于辖区内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应审批未审批、应备案未备案,以及涉及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改、工商、外汇等部门进行沟通协作,确保省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备案制实施后,在项目核准、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或审批、工商登记、外汇登记等环节的顺畅衔接,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流共享,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各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外资处)反映。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山东省商务厅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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