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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10- 08 字体:【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商字〔2016〕126号


各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商务部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了我省境外投资的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初审。由此《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14]166号)中有关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初审职责相应取消。

二、根据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青岛除外)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负责督促企业提供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并根据鲁商字[2014]166号文件要求,按照现有工作流程和要求予以转报。

三、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是由商务部主管、全国各级商务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政务办公平台,各市应严格按照商务部设置的权限切实正确履行职责,境外投资备案核准转报工作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为方便投资者,授权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获得备案的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打印颁发《境外投资证书》。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山东省商务厅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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