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初审 |
发布日期:2015-05-2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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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 办事事项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初审 办理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处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 3、近3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6、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3、《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5、《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6、《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办理程序 1、商务部发出资格核定通知,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申请材料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转报商务部审定; 3、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专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外禁毒形势、市场状况及外贸秩序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定出口经营企业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单;4、经核定取得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出口许可。 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印章);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证明文件2份(加盖企业印章); 3、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加盖联合年检通过标识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2份(加盖企业印章)。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审定。商务部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31-51763301,89013513 电话:51763523 传真:51763409 联系人: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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