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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发布日期:2013-07-17 14:55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税务总局明确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相关征管问题

       据17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予以明确。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

  公告称,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相关申报单。

  公告还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总局表示,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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