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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和发展水平评价规程
发布日期:2012-08-28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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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自199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形成了与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布局。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逐步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提高开放水平,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面临现行政策、措施与市场变化不适应的困难,部分地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存在重报批轻管理、土地利用率不高和招商引资工作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要求,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参考,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供依据,客观反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状况,同时为督促地方政府提高管理水平,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扶持、服务和指导,特制定本评价规程。
  海关总署负责对最终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并发布。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负责对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建设发展水平评价的资料收集、初核及自查。
  本规程技术指导单位:上海综合保税区统计调查所
    1.评价对象和范围
  1.1评价对象
  本规程评价对象为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
  1.2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以国务院批复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四至范围内已封关运作的面积为准。
  2.总则
  2.1评价目的
  本规程通过相应指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建设和运行绩效两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考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水平,从而建立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更好地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评价结果可作为当地政府对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参考。
  2.2评价原则
  2.2.1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全面考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状况,从土地利用状况、设施建设和管委会管理绩效等多方面评价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潜力。
  2.2.2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充分反映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全面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鼓励被评价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向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发展。
  2.2.3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的可操作性是指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应简便、明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2.4评价工作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和发展水平评价规程分为基础建设、运行绩效两方面。
  2.4.1基础建设评价
  基础建设评价是指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对于在特定时间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方面等方面通过相应指标进行考量。
  2.4.2运行绩效评价
  运行绩效评价是指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对于在特定时间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投入产出、税收就业等方面通过相应指标进行考量。2.5评价数据来源及占比
  本评价规程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指标标准为统一口径,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济运行指标月度报表》(详见附件)为依据,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中的指标进行核算,其中基础建设占比为30%,运行绩效占比为70%。
  3.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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