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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享老年生活补助
发布日期:2011-08-10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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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发出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据介绍,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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