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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年底前实现人人“老有所保”
发布日期:2011-07-06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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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日获悉,自7月1日起,山东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到年底前实现全省全覆盖,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
     个人缴费分10档
     据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个人缴费部分,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年满60岁可按月领钱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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