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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能否继承姑姑的遗产
发布日期:2011-06-28 09:21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1 字体:【

     【案情简介】
     周老太在农村寡居多年,一子早亡后儿媳改嫁,老人与孙子周晓二人相依为命,生活困苦。周老太哥哥在世时对妹妹关照有加,去世前弥留之际,将女儿周琴送到妹妹家,从此姑、侄、孙三人共同生活。
     周老太年事渐高后,周晓常年在外地工作,周琴婚后仍与老人同住,老人由周琴养老送终。 2006年老人去世,周晓也未能见到最后一面。老人身后留有祖遗房屋一处面临拆迁,补偿价值约一百三十万元。
     周晓认为自己是奶奶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而周琴则认为自己是老人的养女,继承顺序在周晓之前,二人都认为自己应继承全部房产权利。产生争议。
     【律师评析】
     《继承法》规定,逝者的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姊妹、祖(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周老太在世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顺序处理。二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周琴是不是周老太所收养的养女。
     经律师调阅户籍资料、走访社区居委会和群众,既没有找到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无法证明周琴的说法。相反,周琴档案中自己填写的社会关系一栏显示,其一直与周老太以姑侄相称。法庭认为,周琴并不是周老太的养女,其并不具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那么周琴给姑姑养老送终,是不是什么遗产也得不到呢?当然不是。我国《继承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
     法官讲明法律规定后,周琴、周晓二人达成协议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项,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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