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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严格退休干部管理:到企业任职不得收取报酬
发布日期:2011-12-09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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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重申要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2008年6月发布的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监事的通知》。
     有关负责人表示,中管干部 (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有关负责人强调,按照通知的要求,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照通知规定,辞职或退(离)休中管干部三年后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组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其中,退(离)休中管干部在上述职务中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辞职的中管干部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领取相应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将报酬在公司年表中披露。
     该负责人还表示,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述职务的也要按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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