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第三次全国商务法律工作会议以来,在商务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商务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商务法律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商务法律工作全面加强,为商务事业科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未来商务重点法律工作
展望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商务立法工作。
加快市场流通领域立法进程。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重点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修订)、《典当行管理条例》、《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商业网点条例》、《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酒类管理条例》、《融资租赁业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制定。
进一步完善外贸法律体系。深入研究对外贸易秩序管理制度,制定关于加工贸易管理的专门立法。积极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深入研究进口促进的具体措施。加快完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积极开展服务贸易立法。
开展修订利用外资法律的研究工作。开展外资三法修订研究;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投资性公司、股权变更等方面外资领域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
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领域法制建设。着力推动出台《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研究起草《对外援助管理条例》,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项目管理领域配套规章,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完善制度,加强普法,推进商务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致力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对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部署,紧密围绕商务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商务系统依法行政,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结合商务工作和各地特点,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把握规则,统筹考虑,营造有利的外部法律环境。
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国家利益。
当前,我正处于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要加强对国外各种贸易壁垒的研究和评估,适时诉诸世贸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被诉案件应对,全力维护我核心利益。改进国内管理措施,清理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政策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多双边谈判和交流合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议题谈判。举办海外知识产权宣传周,进一步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取得的成果;加强地理标志谈判的研究和协调工作,推进中欧、中瑞(士)地理标志谈判。
积极稳妥推进商签投资协定。兼顾继续吸引外商和切实支持“走出去”战略实施这两个目标,求同存异,保持前瞻性与开放性。大力推动投资和法律服务联手走出去,推动东道国加强国内法,对我投资提供有效保护。
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组织规则谈判。努力探索国际立法成果向国内转化。继续深入参与自贸区谈判和可行性研究。继续与亚太经合组织、亚行、国际发展法律组织等开展法律交流与合作。继续开展中美、中日法律交流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全国商务法制系统建设。
进一步重视加强培养商务法律人才,设置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大对地方商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与地方业务交流,促进各地经验共享。在部省合作机制框架下,重点加强立法合作。充分发掘和利用地方立法资源,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立法试点。建立与地方干部交流机制,邀请立法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派经验丰富的同志来商务部挂职锻炼。
商务法律工作取得
丰硕成果
(一)商务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目前,商务法律体系包括法律7件,行政法规32件,部门规章183件。2009年8月以来,商务部推动出台行政法规1件,完成行政法规草案3件,出台部门规章9件。
1.国内贸易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已完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及《典当行管理条例》起草;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商业网点条例》审议工作。根据实施《反垄断法》的需要,适时出台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部门规章。
2.对外贸易与利用外资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完成《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稿。同时,开展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规章修订;废止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修订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在利用外资领域,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审议工作。出台《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
3.国际经济合作领域法制化进程加快。初步完成《对外劳务合作条例》起草。同时,启动了《对外援助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出台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及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部门规章。
(二)全面推进商务依法行政。
1.依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2009年8月以来,按照《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19件,应对行政诉讼案件2起。
2.全面落实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0年,商务部根据国务院要求进行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商务领域部门规章188件,规范性文件553件。废止规章3件,宣布失效规章1件,修改规章1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6件。
3.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培训活动。举办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培训班。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的普法培训,先后举办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专题培训,《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专题培训。
(三)积极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权益。
2011年,中国在一系列世贸组织案件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1年3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我诉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中作出裁决,支持了中国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等核心诉点上的立场,裁定美涉案的4起“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2011年7月,在我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欧盟有关“单独税率”的立法违反世贸规则,标志着我在反击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取得重大体制性胜利。中国积极应对被诉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国家利益。
(四)稳妥推进多双边条约商签与法律交流合作。
1.积极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09年8月以来,先后和乍得、利比亚、刚果(金)、乌兹别克斯坦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乌兹别克斯坦、博茨瓦纳、苏丹启动了投资保护协定的修订;推进与加拿大、土耳其、日韩的谈判;中欧双方同意启动投资协定谈判。迄今,我国已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30个,已经生效的有100个。
2.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目前,我国已与新加坡、新西兰、东盟、秘鲁、智利等1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贸协定。目前,正积极参与中澳、中瑞(士)等自贸协定谈判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并完成商签与哥斯达黎加等国的自贸区协定、修订与东盟自贸区协定等工作。
3.推动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在多边层面,组织参加了世贸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会议和谈判。在双边层面,与美、欧、日、俄、巴西、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多次召开工作组会议。开展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磋商及中瑞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的研究;完成中欧知识产权合作二期项目,积极推动建立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4.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开展国际法律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有关企业跨国破产、动产担保、仲裁及政府采购等议题立法工作;参与电子商务、网上解决争议、证券统一实体法、空间移动资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服务第三方责任等议题工作。与美国、日本、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发展法律组织等开展法律交流合作。
(五)为我国企业海外开拓业务提供法律支持。
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搭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律所中介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平台。举办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培训活动,在上海世博会期间举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在国外知名展会设立“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我企业提供服务与支持。
2.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走出去”工作。
在与缅甸、俄罗斯、白俄罗斯的投资经贸合作中大力开展推动“法律服务走出去”活动,推动东道国加强立法,对我投资提供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