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政府要根据该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