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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8-09-24 21:31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货物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25日起,AA、A类企业可以在取得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在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B、C、D类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H2000系统设定在申报环节对B、C、D类企业出口货物检查出口运抵报告,没有出口运抵报告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三、此前青岛海关2008第3号公告有关提前申报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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