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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理事会
发布日期: 2008- 06- 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因此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理事会有6项关键职能:通过欧盟法律,在许多领域与欧洲议会共同立法;协调成员国的总体经济政策;在欧盟与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协议或条约;与欧洲议会共同批准欧盟的预算;根据欧盟首脑会议制定的原则,制定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协调各成员国法院与警方之间在打击犯罪问题上的合作。

  从法律上讲,欧盟只有一个部长理事会负责任何议题的决策,但各成员国往往根据理事会议题不同而选派不同的部长出席,于是逐渐在部长理事会内出现了因议题不同而派生出9个专业理事会:总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经济和金融事务理事会,农业和渔业理事会,司法和内务理事会,运输、电讯和能源理事会,就业、社会政策、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竞争(内部市场、工业和研究)理事会,环境事务理事会,教育、青年和文化理事会等。共同贸易政策属于总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管辖。

  部长理事会根据欧委会的建议就欧盟各项政策进行决策,并根据《马斯特利赫特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事宜,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理事会下设若干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及大约150个工作组协助其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国官员,包括司法内务委员会、政治安全委员会、133贸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农业特别委员会等。一般来说,总务理事会由外长组成。

  理事会会议通常由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官员准备,最重要并负责协调的机构为成员国常驻代表委员会(COREPER),其中COREPER II为大使级,负责理事会政治议题,COREPER I为副大使级(代表级),负责技术级和金融事务。上述委员会至少每周举行一次会议,讨论理事会议题安排,选定需要理事会讨论而不仅仅是签署的议题。在一些政策领域(如贸易政策、农业、经货联盟、司法内务、共同安全等),由成员国官员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通常充当主要决策者,为理事会会议做大量准备工作。据估算,理事会最终决议中,约70%经由各类工作组讨论同意直接由理事会签署;15%左右为常驻代表委员会或其他高级委员会同意,由理事会签署;剩余的10-15%由部长理事会亲自讨论决定。

  理事会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每个国家任期半年。2007年上半年为德国,下半年为葡萄牙。除了少量委员会会议本身推选主席外,理事会各类会议均由轮值主席国代表主持,包括会议议题、会议方式等,并代表理事会负责与欧盟其他机构的磋商。理事会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过去曾将上任、现任和下任主席国称为'三驾马车'。自《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三驾马车'改为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欧盟部长理事会秘书长,同时欧委会充分参与,因此'三驾马车'的成员实际上为四方。

  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现任秘书长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1999年10月上任,任期5年,2004年11月连任。

  大多数情况下,理事会磋商欧盟行动草案的详细提案,提案通常由欧委会起草。有时候理事会提示(indicate)欧委会,表示欢迎其就某一特别议题起草提案。就大部分提案而言,欧委会是主要起草者,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决策。共决程序下的结果依赖三大机构之间的互动。

  在其他一些政策领域,如第二和第三支柱下的议题,欧委会和欧洲议会的作用很小,而是由理事会总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推动。随着欧盟第二和第三支柱下政策领域的扩展,理事会总秘书处机构也急剧扩大,地位正在提高。
    欧盟理事会作为决策平台,就各成员国政府对欧委会提案的反馈意见,通过不同层次和方式进行磋商,力图寻求一致意见。在欧盟内部决策,尽可能寻求一致历来是根深蒂固的习惯,在成员国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即使技术上可行,也很少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在需要以有效多数投票的决策程序中,理事会也通常试图考虑迟疑不决或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国的关注,通过对提案的修改取得共识,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某些成员国的意见。在一致同意程序中,那些持不同意见或不希望议案通过的成员国政府往往通过推迟或阻碍议案通过的方式表达意见。

  部长理事会曾经是欧盟政策的主要决策者,随着欧洲议会参政权利的扩大,欧盟决策体系日益走向'两院制'方式。理事会需要通过'调解程序'多次与欧洲议会磋商,从而达成'共同立场'。这意味着欧盟决策体系要求理事会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协调各成员国立场。

  在某些政策领域,部长理事会仍然拥有最终决策权。比如共同农业政策和共同贸易政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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