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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署的双边与区域经济贸易协定
发布日期:2008-04-30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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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发展与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签订了大量的包括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议定书等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越来越良好的、公平的、自由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一国缔结每一项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就是一项法律、法规,各个国别、各种条约的总和构成了一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框架,规范其进入国际市场的条件和经济贸易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缔约国通过签定条约,可以从条约中享受到权利,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以自由贸易区为主的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不断涌现。为顺应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稳步发展自由贸易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4月7日,我国与新西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一、区域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

  中国于2001年加入《曼谷协定》,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于1975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

  2005年底,《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包括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六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各成员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

  200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的目标是: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根据协议的安排,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的第一批零关税已于2004年1月1日启动,协议各方相互给予的关税优惠商品包括HS第1章至第8章的产品。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签署,2005年7月20日全面启动关税减让计划,对7000多个税目的产品降低和取消关税。到2010年,我国和东盟6个老成员将相互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东盟4个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取消关税。2007年1月14日,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东盟十国12个服务部门的67个分部门和我国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相互做出进一步开放承诺。

  中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签署了《中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2006年10月1日生效,双方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扩大了两国优势产品向对方的出口,10年内,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都将降为零关税。服务贸易谈判已结束,即将签署协议。目前,双方正推进投资谈判。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2003年11月3日,中国与巴基斯坦签订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根据《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的特定商品,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优惠。2006年11月24日正式签署《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双方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产品实施关税减让。第一阶段在协定实施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幅度实施降税。第二阶段从协定实施第6年开始,目标是使零关税产品占双方税目数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此外,协定就投资促进与保护等事项做出了规定。目前,双方正在推进服务贸易谈判。

  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2008年4月7日中国和新西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根据《协定》,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此外,双方还就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并对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人员流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03年6月29日和10月17日,中央政府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又各签署4个补充协议。在货物贸易方面,自2006年1月起,内地对港澳原产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法律、会计等38个领域对港澳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等8个领域开展合作。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促进了港澳经济的稳定增长,增强了港澳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我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新加坡、冰岛、秘鲁等的自贸区谈判也在不同程度地推进。此外,完成了与印度、挪威的自贸区联合研究,并继续开展与韩国、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区联合研究。

  此外,中国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10+3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活动。

  二、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重要条款包括:定义条款,投资待遇,资本和收益的汇回,征收和国有化,代位权,争端解决等。主要包括: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中国与外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采用了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的通行体例,既包括投资待遇、外汇转移等实体性规定,又包括了关于争端解决和征收补偿等程序性规定。其特点在于通过规定缔约各方作为东道国,对保护缔约对方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投资承担义务,建立缔约双方资本相互间流动的鼓励与保护机制。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的双向性,它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提供了重要的信心保证。到2007年底,我国已经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123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根据中国所签订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缔约方,中国政府根据协定承担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义务;如果中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投资者将有权根据协定的规定诉诸相应的法律救济。

  这些协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基本法律保证: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中国投资者对其海外投资享受相应的投资待遇和权利;同时,当外国政府违反协定规定时,中国投资者能够依据协定提起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也可以就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等争议与对方政府进行磋商或提请国际仲裁。

  目前,随着中国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投资环境的关注,中国的企业已将是否与我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其选择海外投资市场的决定因素之一。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际海运和空运、国家间科技文化教育交流、文体表演以及退休金、养老金等问题税务处理的规定等。到2007年底,中国已经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86个国家与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三、中国与外国签署的双边贸易协议

  为了与世界各国顺利开展国际贸易,我国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如1985年签署的《中欧贸易协定》(中欧双方正在协商谈判新的贸易协定)、1999年签署的《中美双边贸易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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