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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和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6-07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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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

审批和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外经贸局:

外商投资审批和统计工作是外商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利用外资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和统计工作,对于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商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和青岛海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和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一)委托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对总投资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省外经贸厅委托各市外经贸局审批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明确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审批权限。自2006年 3月1日起,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2006年3月31日,委托省级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印刷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企业和部分国际海运企业。服务贸易领域其他行业的审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外资并购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资并购项目一律由各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超过省审批权限的,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手续。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除外)等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由企业直接向原审批机关直接报送有关文件进行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无须下级外经贸部门转报,审批机关也不再出具变更批准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申请延期出资、合并分立、清算注销以及外资转内资等变更事项,仍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审批权限内负责审批。

(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根据商务部精神,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办理。各市外经贸局要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加强确认书的预审工作。

二、规范外商投资审批行为

(六)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学习领会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的精神,严格遵照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相关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学习贯彻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做好与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结合。要严格执行经办、审核、签发三级审批制度,提高外资审批水平。

(七)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导向。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如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等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要按程序从严掌握。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额大小,按规定一律报省外经贸厅或转报商务部审批。对重大项目和敏感项目实行预汇报和预审批措施,实现审批工作前移。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明确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省外经贸厅沟通。

(八)坚决杜绝越权审批行为。各级外经贸部门不得人为拆分项目、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不得超范围审批。省外经贸厅将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统计管理系统,建立审批核查制度,加强对各市审批情况的督查。对违法违规及越权审批现象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审批发证权。各发证单位要在收到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不予统计外资项目的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经贸厅写出书面报告,详述项目内容、立项和审批等有关情况。

三、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九)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报送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要严肃统计纪律,杜绝各类不规范的统计行为。

(十)提高统计质量。切实把好统计原始数据的录入关,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可靠。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利用外资情况,使外资统计真正起到决策依据和工作导向的作用。各市外经贸局要及时分析本地外资发展的总体情况、特点和趋势,并上报省外经贸厅。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外经贸部门要配备专职外资统计人员,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加大统计设备硬件的投入,提高外资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二)建立统计工作评比通报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标准,对各市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分析水平和日常调度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评比,并将评比结果予以通报。

四、提高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明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外经贸部门要编制外商投资审批指引,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和审批时限,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十四)做好大项目协调推动工作。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联系重点外资项目实施意见》,不断完善省政府外资联席会议和省领导联系重点外资项目机制,对省领导联系的重点外资项目实行“成熟退出、及时递补”的动态管理办法,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重点外资项目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外资项目洽谈、签约、报批、建设、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大项目协调服务机制。

(十五)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整合现有外资审批统计和联合年检网络系统,加快开发网上项目调度、确认书发放和“两类”企业管理等系统,建立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服务公共平台,提高审批和管理的系统性和时效性。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外经贸厅(外资处)联系。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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