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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发布日期:2006-05-09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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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订:197333日法律第2568号颁布

  最新修订:20001229日法律第6305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课征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时;

  2.主要交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时。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第50条规定的附表--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标准及税率)

  附加税的课税标准是《关税法》第15条、第18条及第27条至第36条规定的课税价格。(19831229日,20001229日修订)

  对所有课税对象商品征收的附加税税率均相同,但在30%的范围内由总统令确定。

  第5条(附加税的免除)

  进口商品如果享受《关税法》和其他法令、条约及协定等所规定的关税减免并且是由总统令规定的商品,则可免除附加税。

  删除(19971231日)。

  1项所规定的免征附加税的商品,如果其减免的关税被征收,则减免的附加税也要征收。

  第6条(征收)

  附加税与关税同时征收。

  附加税不得分期交纳。

  第7条(《关税法》的准用)

  关于附加税,除本法之规定外,其余的准用《关说法》的有关规定。

  第8条(施行令)

  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本法施行的必要事项。

            附   则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则(19831229日)

  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198411日起施行。但是,第8条第2项、第9条、第9条之2至第9条之14及第149条之22项第1号的修订部分自198471日起施行。

  第2条至第9条省略

            附   则(19971231日)

  本法自199811日起施行。(例外部分省略)

            附   则(20001229日)

  本法自200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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